自決不符《基本法》 小麗遭DQ

■劉小麗(右)不滿被選舉主任裁定其提名無效,在集會期間撕爛通知書。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提名期下周一結束,選舉主任昨天通知已報名參選的工黨成員劉小麗提名無效。選舉主任詳細解釋理由,列舉劉小麗過往的言論、綱領及立法會宣誓案的判決,指她在過去兩年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以及「完全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認為她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而裁定她的提名無效。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提倡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劉小麗在報名參與九西補選時,曾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簽署確認書。但選舉主任質疑她的意圖,並在劉小麗提名無效的通知書中,根據多份報章報道,列出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的三項證據。選舉主任提出,劉小麗在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與香港眾志、朱凱迪發表的共同聲明,提倡民主自決,並提出「我們必定捍衞『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選舉主任認為上述聲明表示劉小麗「並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劉小麗亦明顯地表明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 選舉主任又引述高院去年在劉小麗宣誓案中的裁決以及劉小麗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在臉書上的一篇陳述,當中提到「整個《基本法》,整個政制連特首,都未經過港人民意授權,所以根本非法!」認為共同聲明、宣誓事件及此一陳述,全部都是劉小麗在二○一六年簽妥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之後的公開行為,但這些行為令人對劉小麗當時「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生疑」。選舉主任指他在判斷劉小麗現時的「自稱意圖」時,必須考慮這些行為。 選舉主任又提到劉小麗的「總綱」主張「政治上公民自強自決」的理念,並提到「中共對香港並沒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願的主權與統治權」,再加上共同聲明的內容,選舉主任認為劉小麗「明顯地根本不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合法性」。 選舉主任認為,共同聲明、宣誓事件及總綱顯示劉小麗在過去兩年的政治立法始終如一,令他懷疑劉小麗在提名表內的聲明及確認書聲稱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圖。而在二零一六年宣誓事件後,劉小麗「一直都沒有任何行動解除自己跟這些政治立場的聯繫,直至非常近期為止。」 選舉主任提到劉小麗在宣布有意參加補選後表明「自己從不支持港獨」,又在小麗民主教室的網站上刪除總綱的行為,因此考慮「是否體現她已真誠地放棄早前的政治立場。」但由於總綱只是在她宣布有意參選前才刪除,選舉主任認為這「僅屬避免選舉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決定而採用的策略。」因此裁定她的提名無效。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指「民主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提倡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聲明指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立法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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