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產女後求同住被拒 申覆核稱不准在外留宿違人權

有菲傭指在僱主家留宿的規定違反人權,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有菲傭指在僱主家留宿的規定違反人權,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一名菲律賓籍家傭在港懷孕產女,其僱主堅持她要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住所留宿,但就拒絕讓其初生女兒同住。她遂以自己和女兒代表的身份,昨日(29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促法庭裁定標準外傭合約中,要求外傭在僱主家留宿的規定,於休假時期並不適用;及宣告要外傭任何時間都在僱主家留宿,是違反外傭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團聚自由。

本案申請人為外傭Yvette Dingle Fernandez,她同時代表自己及其在香港出生的女兒 Eloisa Valerie Fernandez提出今次訴訟,與訟人則分別是勞工處處長和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人在其司法覆核申請書表示,她在去年12月發現自己懷孕,並在今年5月9日將此事通知僱主,其預產期為7月4日,但其女兒在6月14日便出生。

申請人表示,她在5月下旬就住宿問題詢問勞工處與入境處,獲回覆她需按合約規定住在僱主地址,就算懷孕與休假時亦不例外。法例和合約對於新生嬰兒的安排、和僱工放產假時應回鄉或留港的問題上並無規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其僱主則堅持要她獨自在其住所留宿,但就不會招待她的女兒,亦不會為她照顧女兒提供協助。申請人遂向勞工處求助,請求處方酌情豁免她要在僱主家留宿的合約要求,不過處方稱因她與僱主並無共識,所以拒絕插手干預。申請人又先後向勞資審裁處及平機會申索賠償,最終在扣除一個月離職代通知金後,獲僱主支付2000多港元和解。

申請人稱僱傭合約中,要外傭在指定地點工作和居住,應詮釋為在工作時要在指定地點居住,因此在休假時不應受限,額外的規限屬於違反外傭的行動自由。另外,她亦指勞工處在事件上僅要求勞資雙方商議,拒絕行使酌情權考慮是否豁免規限,亦是違反申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家庭團聚之權利和保障兒童福利的國際公約,法庭因此應作出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