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三度非禮12歲女童 男警無罪兼獲訟費 官:事主記憶模糊或錯誤

被指三度非禮12歲女童 男警無罪兼獲訟費 官:事主記憶模糊或錯誤

27 歲男警涉在 2019 至 2020 年休班期間,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內,三度非禮當時同住的 12 歲女親戚。男警否認 3 項非禮罪,周一(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 3 罪全部不成立,兼獲判訟費(法律 101 文章)。

暫委裁判官陳曉明指,女童在主問及盤問的作供有出入,對環境擺設的供詞含糊不清;又指 3 次案發均發生在事主睡夢之中,她半夢半醒,加上燈光昏暗,不可能清楚目擊被告樣貌或側面。

官又認為,事主描述被告爬離房間的行為詭異及不合常理,拒絕接納其證供。相反,被告的作供合情合理,清晰直接。

官:事主供詞前後矛盾

事發時 12 歲的事主 X,稱遭被告 3 次非禮,3 次均發生在她睡夢中。官認為,患有近視的事主在半夢半醒、沒佩戴眼鏡、現場環境昏暗之下,根本不可能清楚目擊被告的樣貌或側面。

X 供稱第二次非禮事件發生於 2020 年 7 月,她在客廳的梳化睡覺,感到被篤右胸數次。她其後醒來,目擊被告,對方隨即停手,並跨過梳化前的嬰兒護欄返回房間。

官指,事主相關供詞上出現分歧,她在主問時能清晰指出現場關鍵環境擺設,但在盤問及看到現場照片時,則供詞不符。而根據其他證人證供,嬰兒護欄早於同年 3 月已售出,第二次案發時根本沒有護欄可供被告跨過,官認為,事主就第一及第二次事件記憶模糊或錯誤。

事主供稱被告爬行 官指動作匪夷所思

X 並供稱,第三次案發是發生在睡房,她睡覺時感到「有啲嘢掂到我」,在其左胸打圈,醒來時見到被告的側面。她稱,被告被發現後以趴在地下、頭耷低的姿勢,爬行離開房間。

官指,根據事主供詞,當時房間是關燈,即使走廊有燈,光線也會被房內的衣櫃阻擋,認為被告當時所在的位置,理應十分昏暗,亦質疑據兩人的位置,事主不可能看到被告的側面。

官認為,事主供稱被告當時離開房間的動作匪夷所思,認為若被告被發現,理應立即起來步出房間,而不是用 40 多秒時間,以這個怪異的姿勢爬出房間。官又提及,事主形容被告的行為,與事主當時經常玩的射擊遊戲「PUBG」內容類似。

官續指,當時房間內除事主外,還有事主的二姊。質疑若事主遭被告非禮,何不大叫,或叫醒二姐,告知事件,故認為事主的供詞不合理。

官指被告作供清晰無動搖

控方傳召事主的男同學作第二證人。事主供稱只向男同學提及摸胸事件,但男同學則供稱事主兩次遭被告「摸大髀」等。官認為,事主及男同學的供詞有重大分歧,拒絕接納證人證供。

官又指,被告作供時清晰直接,毫無迴避或動搖,供詞亦合情合理,一直否認自己曾經非禮事主;亦採納被告同袍的供詞,指被告品格良好。

官最後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故裁定被告 3 項罪名全部不成立,並批准被告的訟費申請。

控罪書報稱「其他職業」

被告 U.K.B.(27 歲),中文版的控罪書列出他報稱「其他職業」,英文版此欄則塗去。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某日、2020 年 7 月某日,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九龍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 X。

KCCC337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