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無搜查令查被捕人士單位 有大律師質疑條例定義過泛

警無搜查令查被捕人士單位 有大律師質疑條例定義過泛
警無搜查令查被捕人士單位 有大律師質疑條例定義過泛

警方昨日分別在天水圍及火炭檢獲煙霧彈、汽油彈、壘球棍及鋼珠等,先後拘捕11人,涉嫌無牌藏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被捕者包括已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 警方又引用《警隊條例》第50(6)條,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單位。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有關條例訂明警方可以在疑犯身上、被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走證物,不過案中疑犯在工廈停車場被捕,再被帶到樓上的工廈單位搜查,質疑將單位視為被捕人士「現場附近」,定義太過廣泛,未必符合相關法律原意。

黃宇逸又提到,被捕人士可以提出抗辯,但根據刑事法,即使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亦可被法庭接納,雖然法庭有酌情權豁除不合法取得的證據,但成功案例極之罕見,包括需要證明執法人員以欺詐、誤導或壓迫手段,使被捕人士同意進入單位。

他建議市民遇到同類情況,先查問警方入屋搜證的法律基礎,日後亦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追討非法搜證決定,不過始終事過境遷,成功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