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中央政府駐港部門在港置業 可獲豁免印花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特區政在處理印花稅事宜上,一直依法辦事,指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可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中央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果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 局方又指,香港回歸前,當時的英國政府亦獲相同的印花稅豁免。 早前有報道指,中聯辦職員持有的一間公司,在香港購買多間物業,獲豁免繳付印花稅。中聯辦昨日表示,在西區購置的14伙單位,全用作員工辦公和住宿,符合特區政府法律規定的豁免印花稅要求,強調沒有投資性的轉租、轉賣或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