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打羽球卻無波 男生藏雷射筆罪成

【on.cc東網專訊】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隔一年半後他被落案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不認罪受審,於今天(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被告自辯時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惟莫官留意到被告和朋友均沒有攜帶羽毛球,指「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不接納被告說法。被告須還押至3月3日候判,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證供指稱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稱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供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沒有羽毛球拍時,被告則沒有回應。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供稱雷射筆是在3年前購入、用作觀星,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而望遠鏡亦用於觀星,手套則用於學校木工,惟莫官指出被告在出發前,曾看見背囊有望遠鏡,為何沒有想起雷射筆並未取出,而且雷射筆體積不小,即使放在背囊暗格,他亦理應看到背囊凸起。莫官又指,被告承認自己大約每月會用一次該背囊,而他在7至9個月前去觀星,直至案發當日,被告仍有多次機會發現雷射筆。

裁判官又指,被告辯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朋友帶了2支羽毛球拍,但被告被截查時,沒有將此告知警員。被告朋友卻在庭上供稱,當被告被警員問為何無羽毛球拍時,曾指向他。裁判官認為被告和朋友的證供出現明顯分歧,而即使被告朋友真的有帶羽毛球拍,被告和朋友均承認沒有帶羽毛球,莫官指出羽毛球是不可或缺,「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故不接納被告相約打羽毛球的解釋。莫官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位置鄰近港鐵站及主要幹道,被告身穿黑衣外套和長褲,背囊內有黑色口罩,脗合示威者衣着,而案發當日網上就有人號召三罷,認為被告攜有雷射筆是有意圖用作傷害港鐵職員或警察。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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