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強調現有法例保障 不會移交政治犯

李家超強調不會移送政治犯。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昨日就《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正式刊憲,訂明可以進行「特別移交安排」,罪行須屬可判處3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涵蓋的罪行限於37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9項涉及商業活動罪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條例中有3條明文規定不會移交政治性質的犯罪。 李家超指出,條例列明若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受到不公平等待,亦不會移交。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