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同818及831案 十一案4被告囚14至22個月

4被告分別亦涉及8.18及8.31案。(港台圖片)

前年十一國慶日遊行案,10名民主派人士早前分別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各被判囚18個月。

立法會前議員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各被判囚14個月。

立法會前議員單仲偕及支聯會蔡耀昌,各被判囚14個月,緩刑兩年。

部分被告分別或同時在8.18及8.31反修例案件被判囚,連同本案,李卓人共被判囚20個月,梁國雄共被判囚22個月,何秀蘭共被判囚14個月,黎智英共被判囚20個月。

由於吳文遠違反另一案件的緩刑條件,他合共被判囚14個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