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被裁定沒遵照交通燈指示罪成 判罰二千元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涉嫌於去年7月凌晨,在彩雲新清水灣道駕駛私家車時衝紅燈,他否認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經審訊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2000元。 暫委裁判官梁蘊莊裁決時表示,接納被告辯稱案發位置環境複雜,路面瀝青深淺不一,令他看不到白色停車線,誤以為「黃格」邊線才是停車線,相信他並非蓄意衝燈,但法庭拒納為合理辯解。 對於被告表示在燈口前100米駛近到前30米時,已經看到交通燈並且知道要停車,但後排的交通燈令他看不到停車線。裁判官反駁指出,熟知交通規例的駕駛者,應知道停車線不會在交通燈後方。 裁判官表示,即使被告看不到停車線,法例已訂明駕駛者不能越過交通燈,因此辯解絕非合理。裁判官又指,案發位置有斜坡,駕駛者應格外留神,重申謹慎駕駛是基本責任。 針對被告表示混淆了兩組交通燈,裁判官認為,遠處看來交通燈重疊仍可說得過,但被告駛近時應可分辨得到,即使看錯亦是他的疏忽或不合理過失。基於這些理由,認為被告的說法無法構成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