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法官在判詞提到,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又指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

本案是 1997 年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立場案」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

相關報道:
快必煽動上訴案 回顧原審及上訴爭議 合憲性、煽暴意圖成焦點

戴黑框眼鏡、頭髮少許花白的譚得志出庭,他穿著白色 T 恤、灰色西套外套,開庭前與律師閒聊,有旁聽人士向他高呼「坐完啦!探你啦」,譚則高聲回應「你一陣嚟探我!」譚聞判神情平靜,旁聽席再向他高呼「撐住」。

上訴庭: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

上訴庭頒判詞指,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以及正確註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

就煽暴意圖是否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提到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認為只是附帶意見,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煽暴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上訴庭: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應對國安威脅

另外,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合憲性,上訴庭認為控罪必須有足夠的靈活適應性,才能有效應對社會當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或威脅。法官又指,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有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官強調,煽動罪的目的是避免產生這種「潛在的惡果」,這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認為煽動罪已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上訴庭考慮上述因素,駁回譚得志的定罪上訴。

至於判刑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以考慮整體刑期及求情理由,包括據稱的良好品格,認為判刑沒有原則上錯誤,亦非明顯過重,駁回判刑上訴。

立場案因應快必上訴押後裁決

譚得志就「發表煽動文字」 等 11 項控罪提定罪及刑期上訴,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原審時,譚得志一方提出煽動罪違憲,因「憎恨」、「藐視」等字眼難以準確定義,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被法官陳廣池駁回;上訴時,譚一方另外提出,法庭應考慮「普通法意圖」,即控方必須證明譚有煽動暴力的意圖,並將英國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法庭考慮。

就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

另一案,19 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發表「港獨」及「光時」口號,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於 2023 年 7 月,亦將案押後至「快必案」上訴庭裁決後再作處理

案件編號:CACC62/2022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