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譚得志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譚得志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譚得志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已完成服刑。譚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周三(14 日)獲得批准,案件定於明年 1 月 10 日進行聆訊。

目前因 47 人案還押的譚得志,周三未有到庭。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處理,並就申請方 2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煽動罪須否由陪審團審理、控方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另外一項爭議,即若煽動罪毋須證煽暴意圖,有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而違憲,終院則拒絕批出許可。

爭議煽動罪須否證煽暴意圖、由陪審團審理

譚得志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指案件具有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1. 《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2. 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3. 承上題,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終院周三聆訊後,就首 2 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但拒就第 3 項爭議批出許可。

原審煽動等 11 罪成
譚得志判囚 40 月

申請人譚得志(50 歲)於 2022 年 4 月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將譚判監 40 個月,以及罰款 5,000 元。

譚就 11 項控罪提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在 2024 年 3 月 7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駁回譚得志申請。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快必」譚得志
「快必」譚得志

上訴庭:控罪為新煽動罪前身
值得終院作裁決

譚得志不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上訴庭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反對譚得志申請,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又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已被廢除;惟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明顯涉罪行法律解釋、《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相互影響。至於煽動罪須否證明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上訴庭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因此也值得終院作出裁決,批准上訴至終院。

案件編號:FAMC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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