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 2月1日進行上訴聆訊

【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犯欺詐罪及國安法獲批保釋律政司提出上訴,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原訟庭法官有否錯誤理解國安法條文有可爭辯的地方,黎智英須再度還柙,至2月1日等候上訴聆訊。

黎智英離開住所時,有警員登記車輛資料,他之後抵達終審法院。

上訴申請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及李義處理,律政司除申請上訴許可外,同時要求在等候審訊期間繼續將黎智英還柙。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終審法院是否有權覆核原訟庭的保釋申請,第二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是否有準確理解國安法第42條,關於不准保釋的規定。

律政司認為,李運騰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已是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受理,假如國安法的保釋決定不能上訴將會損害公眾利益。

律政司又指,國安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或叛國,這類案件一般都不會批出保釋,國家安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保釋的門檻必定是相當高,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引案例指,保釋決定是可以被推翻,無論是獲批或不批保釋都不屬「最終決定」,因此終審法院無權覆核,加上李運騰法官經充分考慮,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才批准保釋,不能質疑他錯誤理解條文。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頒下判詞,就原訟庭法官是否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條批出上訴許可,認為涉及廣泛而重大的爭議,更可能與《刑事訴訟條例》、人權法和基本法有關,上訴聆訊將處理如何詮釋國安法中不准保釋的規定,才能判斷當中是否有出錯。

由於原訟庭法官是否錯誤理解條文有可爭辯之處,批出的保釋可能無效,假如繼續容許黎智英保釋,可能會令人誤會等於認同早前的裁決,因此批出臨時羈押令。

上訴聆訊排期在2月1日進行,黎智英需再度還柙,他在散庭後被帶上囚車押走。相隔一星期後,黎智英再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他在上星期三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