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子用鐳射筆照向警察頭部 承認暴動罪判囚4年

21歲男子用鐳射筆照向警察頭部,承認暴動罪判囚4年。(港台圖片)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一名男生於前年8月參與反修例遊行期間,用鐳射筆照向警察頭部,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21歲被告蔡子聰事發當日在荃灣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其後乘港鐵離開,在深水埗另一示威現場被捕。

法官杜大衛判刑表示,拒絕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認為案情嚴重,判刑需更著重懲罰阻嚇。法官不接納被告衝動犯案,表示被告當日帶備護膝及防毒面具等,而鐳射筆照射他人的眼睛可以致盲,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判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