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官員說市民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仍丟棄是觸犯法例

23條立法|官員說市民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仍丟棄是觸犯法例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的4節會議在傍晚結束,明日繼續開會。

對於草案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有關門檻相當高,包括目的要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威脅,而且披露相關國家秘密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要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同時亦要符合多項情況,包括是否有替代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例如將秘密告之政府高層人員,讓對方作出披露等。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市民若拾獲「國家秘密」後,丟棄至垃圾筒,會否觸犯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若市民獲得「國家秘密」後,應該盡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但仍丟棄在街上,就會符合條文中「放棄對該文件或物品的管有」,觸犯法例,所以不應隨意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