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建議新增「叛亂」罪 處理屬一個中國內嚴重內亂行為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叛亂」罪,以處理屬於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行為。當局亦提出,完善《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動相關罪行,遏止「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仇恨」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文件建議,以現行「煽惑離叛」罪作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等,即屬犯罪。 「煽動意圖」方面,當局提出,處理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與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機構的憎恨及離叛行為,亦涵蓋意圖引起香港與內地居民之間的憎恨或敵意、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本港法律或不服從本港法律發出的命令等。但同時會參考《刑事罪行條例》訂明,若有關意圖為完善憲制秩序等提出意見,不論透過文字、刊物或作為的方式,不會因此而涉及煽動意圖。 至於建議新增的「叛亂」罪,文件顯示,為處理比一般「暴動」更嚴重行為,包括意圖或罔顧會否危害國家主權或香港特區整體公共安全的在港暴力作為。 當局表示, 2019 年「黑暴」期間發生大規模暴亂,《公安條例》下「暴動」罪的罪名或罰則,均未能充分反映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 當局指出很多國家有訂立法律應對類似情況,例如美國亦針對內亂行為訂立「叛亂罪」,最高可判監10年,並禁止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在澳洲、加拿大或新加坡干犯類似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