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指涉案人是否違反國安條例 舉證責任在當局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日刊憲並正式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涉案人士是否違反條例,要視乎意圖及實際情況,舉證責任在當局。 被問到如果市民將外國批評條例的意見放上網會否觸犯法例,林定國出席一個電視節目時說,如果當事人很認同言論,不斷放上網,並留言挑動市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仇恨,有機會違法;但如果只是好奇、求真,邀請大家回應,便很難說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對於如有市民透過不斷批評政府,希望令政府撤銷政策,會否違反條例。林定國指出,要視乎客觀環境,如果該名人士較為固執,不斷批評政府的意圖是希望政府做得更好,便很難推論屬純粹挑起仇恨;但如果當政府回應後,仍然不斷批評,便可能令人懷疑有關意圖,不過他強調,舉證責任在當局,亦有一定難度。 至於市民如在家中收藏被指是煽動刊物作紀念有無違法。林定國重申要視乎有無合理辯解,如果不會增加國家安全風險,較大機會構成合理辯論,但如果藏有100份、並計劃「周街派」,便難說是紀念用途。 出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條例生效後,會評估被通緝人士是否實施新法例下對潛逃者的限制措施。對於新法例下會否有更多潛逃者,鄧炳強說,當局會否公布新一批通緝者名單與條例無必然關係,而且並非所有被通緝人士都屬法定潛逃者,需要經過相關法定程序作出宣布。 至於遊行示威會否墮入煽動罪的法網,鄧炳強強調在新法例下,市民仍然享有遊行集會的權利,只要遵從相關法例絕對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