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指無理由及動機透過國安條例對新聞界設限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刊憲,對於外界關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更有效實施條例及《香港國安法》,而設立附屬法例,當中會否涉及將案件移交內地審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於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香港國安法》中的55條是例外情況,當遇上極端情況,本港司法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再經過嚴謹程序下,才可將案件交內地審訊。林定國重申,有關做法涉及管轄權問題,不可能透過附屬法例擴充權力。 林定國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大原則於第2條寫明,充份保障人權自由,基本法亦有保障新聞自由,強調香港要保持優勢,維持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是必要舉措,無任何理由及動機,透過條例對新聞界設特別限制,認為有指針對新聞界的想法不合常理亦無事實基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同一節目舉例提到,《香港國安法》已實施3年,亦無針對過傳媒。 至於會否計劃制訂很多附屬法例,鄧炳強表示,絕對不會,重申法例的重要部份已經處理,附屬法例主要在於執法時,當發現主體法例中有細節或程序需要清楚闡述,才會動用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