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名劏房業主沒向當局提交租賃通知書判罰款共逾3.7萬元

27名「劏房」業主因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37600元,其中一名觸犯7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5600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6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