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律政司確認已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沒就李予信提出上訴

47人案|律政司確認已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沒就李予信提出上訴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 5 月 30 日裁決,僅劉偉聰李予信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控方即日稱有意提出上訴,要求無罪兩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原訟庭終下令兩人繼續擔保,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於周四(13 日)即裁決後 14 天限期的最後一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又確認,沒有就另一被告人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換言之,李予信為目前唯一一人,在《國安法》案件中原審獲裁定無罪,同時律政司不提出上訴的人。《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有關李予信的保釋安排,正待回覆。

無罪李予信現保釋 須定期到警署報到

控方於裁決日稱有意就無罪裁決上訴,要求劉偉聰、李予信維持現有條件保釋。法官終下令兩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向警署報到次數則可減至每月一次。

按法例 律政司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B 條,在高院原訟庭由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案,律政司可針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只可關於法律事宜。

在裁決當日,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劉偉聰、李予信獲裁無罪後,向法庭陳詞指律政司有意就兩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在等候正式上訴決定前,望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B 條,要求兩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代表李予信的大狀關文渭提出反對,指條例指明是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據案例只可涉及法律爭議,並指根據原訟庭判詞,裁定李無罪的理據關乎是否信納李對公民黨立場不知情,即證人是否可信,又指如控方要申請成功,要把它「包裝」(dress it up)成法律議題,並說服上訴庭。

45 名罪成被告 6 月底起分批求情

至於餘下 45 名經審訊後罪成或認罪被告,由 6 月 25 日起按初選時角色或參選分區處理求情。

本案所有被告在 2022 年 7 月完成交付高院審判程序,當中 31 人認罪。同年 9 月至 11 月,法庭處理案件管理,辯方分別指求情需時半小時至 3 小時不等,當中僅區諾軒、趙家賢冀審訊後判刑。法庭最終在 2023 年 1 月,決定所有認罪被告待審訊後判刑。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他們由 2023 年 2 月至 12 月,經歷 118 天審訊後,在 5 月 30 日裁決。除劉偉聰、李予信無罪外,其餘 14 人被裁定罪成。

31 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王百羽。

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