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押後裁決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人,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7人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至於涉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需否在執法層面上作出相稱性分析的法律問題,7人獲批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黎智英,申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許可,指流水式集會可以有雙重目的,既繞過遊行禁令,但同時為安全有序疏散人群。她解釋大量人群需要離開,涉案的立法會議員帶領人群,黎智英既非組織者,與民陣並無聯繫,即使主辦方有遊行路線也並不知情,當時只是跟從召集人指示離開,質疑原審定罪事實基礎有誤。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均質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期監禁5年過於嚴苛,會造成寒蟬效應,刑期與制度不相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回應說,最高刑期只供參考,判刑法官不一定要行使,案中便有3人判處緩刑,而每件案件判刑應視乎案情而定,認為本案判刑合乎比例。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指,最高刑期只用於最壞情況,法官判刑時有寬廣酌情權量刑,而2019年和平示威活動形勢也隨時會急劇惡化,升溫變成暴力活動。大律師又指各被告沒有作供,沒有證據基礎證明現場有危險需要疏散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