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y/基督徒



很不喜歡捲入關於性傾向的爭議,因為每次都必然引來沒完沒了的「討論」。
 
小童群益會和家計會是最新的受害人,機構因其向性小眾提供的服務,被部份教會團體和人士呼籲杯葛,令機構受壓。教會人士辯稱從沒阻止機構向性小眾提供服務,只是那些服務,不可以令青年有機會接受自己真的是同性戀,亦不能讓青年覺得同性戀不是錯不是病。很開明呢。
 
過去多年以來的觀察,有時我會覺得,香港的「同志運動」跟「反同志運動」比較起來實在太軟弱。
 
以家庭為包裝的宗教團體,例如那個「維護家庭基金」舉行的「愛爸媽.愛我家」啟動禮,動員了三萬人出來,該團體以「信守聖經真理對家庭的定義、教導和要求,相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婚姻家庭制度是神所祝福」為信念。他們的動員力比同志團體、社運團體、政黨都要厲害得多。
 
不知世界各地是否類同?香港的反同志運動永遠都是由教會牽頭發起,甚至往往是教會唯一被看到「關心社會」的事宜。
 
教會可以不同意同性戀,但需要一天到晚都說這是罪、這是罪、這是罪、這是罪嗎?聖經不是說我們不要論斷人,不是說我們不要定人的罪嗎?
 
明明我們都讀同一本聖經、信同一個神,為何美國的基督徒會較接受同性戀狀況?為甚麼教宗說自己沒權論斷同性戀者,香港的教會領袖卻到處把人定罪?我也會疑惑,不少基督徒朋友其實未必認同教會那種覺得同性戀是錯是罪是病的論調,究竟是教會領袖對同性戀有強烈看法,還是教友們都如此一致?
 
香港是多元社會,宗教自由是我們非常看重的。宗教自由除了是容許每人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應同樣是尊重和自己有不同信仰的人的選擇,不強加自己的教條到別人身上。這個,也是我這個基督徒所一直相信的價值。
 
也是歸信耶穌基督的教宗方濟各,曾經回應一個關於同性戀的質詢,容我援引作今天文章的總結——
 
「Tell me: when God looks at a gay person, does he endorse the existence of this person with love, or reject and condemn this person?」
 
這答案,值得每個基督徒一起去細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