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梁國雄就立法會搶文件案上訴

終審法院駁回梁國雄就立法會搶文件案上訴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社民連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的終極上訴,裁定梁國雄當時的行為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並非不能對相關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案發在2016年11月,當時是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出席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期間,從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面搶走文件夾,並將該載有機密文件的文件夾交予另一位議員閱讀,會議最終暫停。梁國雄及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條例》的藐視罪。

終審法院認為,《立法會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同樣地相關條例也旨在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憲法職能。梁國雄當時的行為,不屬特權法及《基本法》第77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如控方案情獲確立,梁國雄的行為將構成擾亂。

對於上訴方引述有案例指,法庭不會對立法會程序作出干預。終審法院認為,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享有的特權範圍,指出立法會是刻意透過制定相關條文作為主體法例,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