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各醫院程序 涵蓋出院末期病人 醫局訂心肺復甦新指引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為末期病人在危急關頭進行心肺復甦延續生命,有時候只會延續病人不必要的痛苦,但不進行拯救,可能面對病人家屬非議。醫管局建議修改內部指引,指示醫生預先評估住院和非住院末期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的需要,以及取得病人和病人家屬共識,減少爭議。 記者:黃栩源 現時醫療科技發達,末期病人面對死亡時,或仍然可透過先進醫療技術或儀器延續生命,但如果病人的病情屬於不可逆轉,延續生命只是延長死亡過程,有時候甚至會增加病人痛楚。醫管局臨 倫理委員會主席謝俊仁表示,為末期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病人可能會被搓斷肋骨,內臟亦可能會受損;即使可恢復意識,亦不過是迷迷糊糊,對病情沒有幫助。據此,醫管局一九九八年開始,訂立內部指引(DNR-不作急救),要求醫生預先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再決定是否進行心肺復甦術,亦要尊重病人和病人家屬意願。 預先考慮病人最佳利益 由於有關指引不涵蓋出院休養的末期病人,各醫院進行評估的程序亦未有具體規定,醫管局推出新指引,把「不作急救(DNR)」改名為「不作心肺復甦術(DNACPR)」;統一各醫院進行DNACPR的程序;又把DNACPR適用情況,延伸至非住院病人,讓他們出院前,由兩位醫生預先評估他們面臨死亡時,是否需進行心肺復甦術,該決定半年檢討一次。醫管局會諮詢該局內部、各聯網醫院、醫生組織和病人組織的意見,新指引而預計今年底推出。 醫管局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工作小組副主席謝文華說,醫護人員和病人家屬的目標都是為病人好,不過病人家屬會對家人面臨死亡,有較大的情緒波動,她希望新指引可以加強醫護與病人家屬之間的溝通。 社區組織協會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表示,現時每年有十至二十宗與DNR有關的病人投訴,佔每年協會收到投訴個案的百分之二至四。他指出現時的指引並非不具體,不過前 醫生執行上未必顧及病人家屬感受,例如先行決定是否拯救病人,才告知其家人,應予改善。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