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私下出租兼扮照顧老人極速配屋 廉署起訴一家四口
【星島日報報道】一家四口公屋家庭遭廉署落案,家庭中的父母,涉嫌沒有向房屋署繳付地價,而出租一個公屋單位,其子女則涉嫌欺騙手段,訛稱與在老人院的外祖母同住一間公屋,要照料外祖母,而申請「優先配屋計劃」。四名被告今日在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相關涉嫌罪行。 首宗處理為涉案父母的案件,母親許惠想(五十三歲)及父親林敏華(六十歲)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涉私下出租公屋,所欠付的地價,據報由71萬多元至約190萬元不等。 夫妻於2004年9月經「租者置其屋計劃」向房署購買粉嶺祥華邨公屋,計劃規定,「除非獲房屋署批准及向該署支付相關公屋單位的地價,否則嚴禁業主將單位出租」,控罪指夫妻二人涉嫌於2010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私下出租」,與一名租客一起向房屋署虛假地表示,沒有出租該單位予任何人,亦沒有向房署繳付地價。 夫妻二人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將案件押後至本年11月14日答辯。 第二宗案件為該家庭子女的涉案,兒子林偉聰(三十二歲)及林佩賢(二十九歲)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兄妹二人涉嫌虛報與外祖母同住,利用「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要求「極速配屋」,但其後被揭發外祖母在明愛馮黃鳳亭安老院居住。 兩兄妹及其外祖母於2009年2月經「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獲編配秀茂坪南邨一個巿區公屋單位,根據有關計劃,申請人必須承諾,在該單位與其長者同住並照顧他們。控罪指兩兄妹涉嫌於2008年7月2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間,向房屋署表示他們與其外祖母同住,但事實外祖母在明愛馮黃鳳亭安老院居住。 兩兄妹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本年11月21日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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