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 官指黎智英到維園目的是參與燭光悼念活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以及何桂藍,涉及去年的六四集會案,3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下星期一聽取3人求情。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詞提到,黎智英在支聯會的記者會開始前抵達維園水池,與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副主席何俊仁打招呼,法官相信黎智英的出現唯一目的就是參與現場的記者會以及燭光悼念活動,片段亦聽到黎智英向李卓人建議點燭光的時間,李卓人發言時黎智英一直站在其身邊,有份叫口號,他又在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接受訪問,鼓勵其他人進入維園,法庭認為屬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時任支聯會副主席的鄒幸彤,判詞說,她當時亦站在李卓人身邊叫口號以示支持,並在維園水池位派單張和蠟燭,又曾提及不會讓維園的燭光熄滅,法官引述鄒幸彤去年六四在社交網站的帖文,提到「今晚見」,相信她暗示自己會在現場,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有關活動。 判詞又指,當日的新聞片段顯示何桂藍身處維園內,她的社交網頁帖文內容、她當日手持白色花束以及點燃的蠟燭,都可以肯定她為參與支聯會的悼念六四活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