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結案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判囚18個月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各判囚18個月。

前年十一國慶日遊行案在區域法院判刑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社民連梁國雄及民主黨何俊仁,被判監禁18個月。

4人早前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結罪,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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