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選舉呈請勝訴 區諾軒議席視乎政府14日內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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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成員周庭,2018年報名參加3.11立法會香港島補選,被選舉主任鄧如欣以香港眾志提倡「民主自決」、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周庭為此提出選舉呈請,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指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無效之前,沒有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回應,便取消其參選資格,有關做法明顯違反程序公義,裁定周庭勝訴。

周庭去年參選被DQ後,區諾軒代表民主派補上並贏得議席。高院判詞指出,基於選舉主任DQ周庭違反程序公義,區諾軒在該次選舉中並非妥為當選 (duly elected),而周庭則沒有被有效提名(not validly nominated)。

區諾軒的議員身份,會否因周庭勝訴而即時受影響?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區諾軒的立法會議席暫時仍然有效,但要視乎律政司會否在14日內提出上訴,若律政司不上訴,區諾軒的議席將會失效,政府需要安排補選。

立法會秘書處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如果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時,裁定任何人並非妥為當選的議員,該人即不再是議員,議席出缺日期為原訟法庭頒下書面判決當日。不過,如果有關人士針對裁定提出上訴,則該人繼續是議員。此外,《立法會條例》第70A條亦訂明,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所作出的裁決,在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期限屆滿前暫緩生效,而有關上訴須在原訟法庭頒下書面判決起14個工作日內作出。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當中指出,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提名無效之前,沒有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回應,就取消其參選資格,是明顯違反程序公義,之後又引用陳浩天選舉呈請案中,法官區慶祥表明基於程序公義,選舉主任必須給予參選人合理的回應機會,(“… when a signed Declaration is provided with the nomination form, procedural fairness dictates that the nominee must generally be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

判詞指,程序公義是一項重要原則,因為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選舉中作為候選人的權利,這是受到《基本法》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所保障的權利。

不過,判詞提及,香港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投票」。如有任何人,提倡通過憲法有效或有約束力的公民投票來決定香港的未來,可能會導致香港的分裂或獨立,這並不符合《基本法》第1條的「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周庭回應判詞時形容,今次勝訴是一次「慘勝」,因為判詞稱選舉主任仍有權就參選人的政治主張,決定是否有權參選,代表選舉主任仍有權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至於未來會否參選,她表示仍未決定。

與周庭同屬民主派陣營的區諾軒表示,上訴成功是「摑政府一巴」,反映選舉主任違反程序公義,剝奪市民的公民權利。他說,周庭上訴成功意味著他要付出代價,但「面對公義無可選擇」,他認為若能以個人的議席,為接踵而來在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被DQ的候選人,重奪參選資格,甚至有助劉小麗在去年11月於九龍西補選被DQ提出的選舉呈請,從而影響建制派陳凱欣的當選資格,「縱使天塌下來,都要伸張正義」。

區諾軒一度眼泛淚光說,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日子,是他人生最光榮的,感謝選民及民主派議員的支持,未來仍會以南區區議員的身份服務市民。至於會否參與未來的選舉,區諾軒則表示言之尚早。

張達明表示,陳浩天選舉呈請案高院裁決指出,政府同意選舉主任如果要取消參選人資格前,要根據自然公義和程序給予解釋機會,他對於選舉主任今次有法不依感詫異,指沒給予周庭解釋機會,粗暴地取消周庭參選資格,是違反已確立的原則,法庭裁決是意料之內。

政府發言人回應指,法庭裁定由於選舉主任未給予呈請人機會解釋,成為今次補選欠妥之處的關鍵,政府會研究判詞,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如何跟進。相信選舉管理委員會會留意相關司法程序的最新情況,有需要時按法例要求及實際情況安排補選。

發言人說,政府注意到原訟法庭的裁決,再次確認參選人須於提名表格內附有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是對獲提名和參選的實質法定規定和先決條件,並確認選舉主任在公共選舉中,有權就參選人的相關聲明是否真誠,決定提名是否有效。

發言人又指,根據《立法會條例》,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作出的裁定,會在有關人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限期屆滿之前,即9月20日前暫緩生效。如有人針對原訟法庭的裁定,向終審法院上訴,則在終院裁定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選管會須按照相關法例安排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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