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審結候判:新審訊模式下,控辯雙方如何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港區國安法首案經歷15日審訊,於今日(7月20日)結案陳詞,24歲被告唐英傑再一次離開被告席。至今被還柙逾一年的他,下次再出現在法庭,將會在7月27日的裁判日。
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在日本餐廳工作的唐英傑被指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旗幟的電單車,遇上防暴警員後沒有按指示停下,導致3名警員受傷。當時,他從車上跌下,被制服並拘捕。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後被加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倘若罪成,他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罰。
2021年6月下旬,案件在金鐘高等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陳嘉信審理及裁決。唐英傑否認控罪,案件成為首宗國安法庭訊,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大律師陳碧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出,唐英傑知道2019年6月起發生的社會事件,亦知道2020年6月生效的港區國安法,又指社會當時熱議「光時」口號,唐繼續展示這口號,即希望鼓勵他人作類似行為。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不久,政府曾經發聲明指「光時」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否具有主張香港獨立、分離國家的意思,成為連日審訊的爭拗重點,一場學科之間的思辯由是在法庭上展開。控辯雙方均傳召專家證人,嘗試解釋口號的意思。控方傳召的專家證人為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辯方則傳召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出庭作供。
就「光時」口號的解讀,控辯雙方搬出不同數據和報告,專家在庭上以歷史學、政治學和社會科學的視角不斷交鋒。另外,出庭作供的還有案發當日在場的警務人員、負責警方報告的高級督察張偉文、政府化驗師和曾聘請唐英傑的茶店老闆等。端傳媒整理了連日來的審訊重點。
控辯完成結案陳詞,一星期後裁決
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輪流在庭上讀出陳詞報告重點。同樣是上午10時開庭,旁聽席早已擠滿公眾及記者,穿著深藍色西裝的唐英傑坐在被告席,隔著透明膠片與為數10人的律師團體商議。上午休庭期間,他望向公眾席上的女朋友,以手勢比劃愛心。
主控官周天行總結,證據顯示被告唐英傑在案發當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衝過警方4條防線,等同「巡遊」(parade),加上沿途有人為其歡呼鼓掌,屬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而被告在警員多次制止下仍以警員為目標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員嚴重受傷,顯示被告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符合「恐怖活動罪」元素;亦能證明交替控罪,即「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此外,控方再次質疑辯方專家並沒有中史和中文的學術背景,而辯方的專家報告目的並非為了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的意思,是不相關而且不可靠,故此法庭應採納劉智鵬的報告。
法庭早前裁定,控方就恐怖活動罪須證明被告行為有「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而暴力並非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必要元素,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行為涉及暴力。
另一方面,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總結時重申,辯方兩位專家證人屬政治學及社會科學系的專家, 所使用的是慣用及標準的研究方法,故辯方的專家報告應被法庭接納。辯方又批評,劉智鵬對於口號及社會運動沒有適切的理解。
值得留意的是,辯方重申口號的意義是多變而非只有單一解讀,而任何疑點的利益應歸於被告。控方陳詞時確認其立場,即「只要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能夠構成(capable of)「煽動」他人的效果,即屬「煽動」。
法庭指辯方提出的疑點與被告的犯罪意念(mens rea)有關 ,即「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必然與控方的解讀一樣,即意圖分裂國家」。而有關「光時」口號「能否煽動」,辯方則認為口號字眼太含糊,不足構成煽動。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則指出唐英傑在案發當日備有急救包,而且在撞擊發生前曾嘗試減速,此等行為不符合一般人對於「恐怖主義行為」(act of terrorism)的理解。惟法官在庭上質疑,政府化驗師曾卓南作供時只提及看到煞車燈亮起,未能確定當時被告加速抑或減速。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必然指顛覆?抑或各人有解讀?
在審訊中,控辯雙方就著三位專家證人分別撰寫的兩份報告,嘗試剖析「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個字。
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在其撰寫的報告中引用多項歷史文獻和例子,包括《三國志.魏書》、《箋注陶淵明集》等,從歷史學的角度解釋「光復」、「革命」等字眼的起源和意義,他總結「光時」口號必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目的。劉參考了警方高級督察張偉文的報告,後者查看2019年反修例運動起計至2020年7月1日的2177條片段,數算「光時」口號與提出港獨訴求、或暴力示威同時出現的次數。
另一方面,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和李立峯則採用了跨學系的研究方式,以政治學、傳播學等角度撰寫報告。其中,李立峯負責整理及分析辯方專家報告中有關反修例運動的實證數據(empirical data),包括焦點小組訪談、電話調查、公共話語分析及現場調查等,其中包括網絡論壇「連登討論區」的帖文文本分析。
劉智鵬認為,若把「光時」口號分成兩部分解讀,「光復香港」意指香港遭敵人、即中國政權佔據,自三國時期起始,「光復」一詞指取回或恢復落入敵人或外族的政權或國土,意義至今無改變過。「時代革命」則有不接受當代政權或社會制度,需要採取手段去推翻政權的意思,「革命」一詞,則可追溯至商周,泛指政變。在此歷史背景下,「光時」這句口號的基本主張就是造成國家分裂。
控方在庭上播放2015年期間「光復上水」、「光復屯門」等光復行動的片段。控方主張,這些「光復」行動均有一個重要信息,即區分香港與內地族群。
「這些行動都牽涉到針對內地人、內地遊客,把他們看成是與香港族群不一樣的人。」劉認為光復運動背後帶有香港族群要保護自己,免受內地族群影響的思想的意味,且夾雜對中共的攻擊及對香港自治的意識。不過,劉曾被辯方問及「光復元朗」是否要把元朗從香港分離出去,劉表示並不知道主辦方要如何處理元朗,後同意辯方指「光復」並非必然有分離的意思。
政治科學出身的李詠怡在作供時,指出劉智鵬對於「光時」口號的解讀方式涉斷章取義。
李詠怡引用《元史 陳祖仁傳》中提及光復的句子:「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指不同意控方專家對該資料的解讀。她認為這裏的祖宗之業不一定如劉智鵬所指的江山、政權或領土,可以單純指偉大的功業。「他(元順帝)是在位的皇帝,他為什麼要推翻元朝政權?」李詠怡稱該說話的用意是提醒皇帝要努力得民心,否則前朝皇帝留下的祖業便不保,由此見光復不必然意味推翻政權。
對於2016年前的「光復」行動,李詠怡亦有不同理解。她認為這些行動的目的是要恢復公眾空間或秩序,示威者只是不滿日常生活被內地遊客或水貨客的干擾,即使在行動中表現了對內地客的強烈敵意(very hostile),也並非一定表示要推翻政權。她指出,在社會科學角度而言,「族群」的定義可以帶有主觀性,有所謂的「社會建構的身份」(Social construction of identity),而當一個族群厭惡另一個族群時,也不等於要推翻政權。
她指,「光時」口號可指恢復失去了的舊有秩序,團結不同年齡喜愛自由的人,並在這個時代創造明顯的改變。
除了爭論「光復」和「革命」這兩個主要字詞的意思外,「語境」(Context)亦是雙方經常提及的重要考慮因素。
劉智鵬在作供時指出,辯方以當代語境去看「光時」口號,忽略了口號中「光復」、「革命」等字詞在歷史中約定俗成的意義。他又認為,在過去的日子裏並沒有一些巨大的力量改變字詞的意思和用法,辯方用2019年發生的事情去演繹梁天琦2016年的意思,是一個有缺陷的論證。「我們不可以用後來的解釋來斷定之前的歷史,梁天琦在創造這八個字,有他創造的語境下所指涉的意思,我們不可以後人的不同理解,去斷定梁天琦當時的意思。」(編按:圍繞梁天琦角色的爭論會在下個部分詳述)
他認為語言有其發展脈絡,是經過長時間累積而形成的一個規範,如果同一個詞組在不同人之間有不同的解讀,彼此就會沒法溝通。他又認為,如無其他證據或條件,基於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所有使用、叫喊或揮動口號旗幟的人都會有同樣的理解。
李立峯有不同的看法,他以焦點小組的討論為例,其中一名受訪者曾指:「起初我沒法喊出這個(光時)口號,因為我覺得它帶有港獨的意思,而我不支持港獨......但現在,我在這個口號中找到精神,當我喊這個口號時,我感到與其他香港人連結。」
他在證人席向法官解釋,「這(解讀)是很豐富的,比口號是否港獨更加豐富。我們看到人會隨著時間流動而改變他們對一些字眼的理解。」
李詠怡和李立峯在庭上相繼指出,一個有效的口號,是開放而且容讓人們有自己的個人解讀。透過分析上述的實證數據,他們認為「光時」這個口號有多個解讀方法,並非只有推翻政權這單一解釋。他們亦指控方的主張沒有實證支持,有關解讀只是專家根據參考資料所作出的其中一個個人解讀而非唯一解釋。
梁天琦是「光時」創造者?二次創作者?
審訊中,另一個值得留意的爭議點,是本土派代表人物梁天琦如何演繹和使用「光時」口號。2016年,在香港大學主修哲學的梁天琦代表本土派團體「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參加香港立法會新界東選區補選,他廣受年輕人支持,惟最終以6萬多票高票落選。兩年後,他被指參與2016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名成立,須入獄6年,至今仍在服刑。當年審理該案的法官彭寶琴亦在這次國安法法庭的席上。
梁天琦在補選中以「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作為競選口號,這句口號隨後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被示威者多次引用叫喊、或用作印製運動旗幟。劉智鵬指梁天琦為「光時」口號的創造者(Creator),李詠怡則指她更傾向用improvisation(二次創作、再創作)這個字詞形容梁天琦和這句口號的關係。
劉智鵬供稱,本民前是一個關注本土的政團,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權處理香港事務,而根據2016年梁天琦的造勢大會片段,可以顯示梁認同本民前前召集人黃台仰指要勇武抗爭、打倒港共政權,最終建立自己國家等的理念。
此外,劉智鵬指出「光時」口號出現的時間,應是2019年7月21日中聯辦外的示威,示威者於當日多次叫喊「光時」口號,並塗黑國徽、向中聯辦投擲雞蛋,這些行為均挑戰國家政權。他指,由2016年至2019年7月21日,「光時」的語境和歷史角度均一致,沒有明顯改變。
對此,辯方提供另一種說法。李詠怡在作供時表示,口號中「光復」這個字詞的其中一個來源可能是取自2016年前「光復」上水等社區示威行動。參考梁天琦的造勢大會發言,她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個口號只屬一般政治口號,由於梁當時知名度較低,而新界東補選採用單議席單票制,梁於是選用一個較容易記得(catchy)的口號,用於建立自己與受眾之間的聯繫,即使梁在當日的演講中有提及香港獨立等字眼,該口號亦不等同當日發言的全文。
至於口號為何會在2019年被廣泛使用,辯方則認為2019年7月21日的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才是「光時」口號再度普及的原因,而非控方所指的中聯辦外示威。李立峯指出,按電腦分析「連登討論區」貼文,他們發現早在7.21的兩星期前,「光時」已於網上出現。「此事令公眾憤恨,人們需要新的東西去表達他們的憤怒。」
唯一真正的意義
在辯方專家李立峯首日作供期間,辯方律師的主問多次因三位法官輪流發問而被打斷。
其中,法官陳嘉信問道,「怎樣確保參與者說的是真話?」
李立峯說,「我們不應該假設在人們腦海中有一個『唯一真正的意義』(one true meaning)。意義是在人們說話的時候創造的。」
2018年,李立峯以民意研究的專家證人身份,在佔中九子案中出庭作供;4年過去,李立峯再次以專家身份出庭。在控方盤問及法官追問下,他多次解釋社會科學的理念和研究方法,包括量化研究(quantitaitve research)和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的分別、兩者如何互補不足,以及「光時」口號及港獨相關系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的概念。
法官針對焦點小組中有關光時口號及港獨的討論繼續追問,他們質疑在焦點小組訪談中,研究者會否設下「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詢問被訪者口號和港獨之間的關係。
李立峯解釋指,他們一共邀請了40個支持反修例運動的人參與,分成7組,其中有3組為特定人士,如老師、社工及傳媒工作者。小組開放一個環境讓他們討論,以了解他們對於運動的看法,包括如何解讀不同口號。而由於當時社會已充斥著有關討論,因此即使沒有指示,焦點小組的參加者亦自然會討論。而他們從討論中發現,只有部分人認為「光時」口號與港獨有關。
「意義是複雜的,如果它是簡單的,我可以只跟你說一句話,你就會明白我的意思,但不是這麼一回事。」李立峯指,如字詞只有唯一的意思,世上就不會有創意寫作、溝通不良和誤解。
他續指出,一個字詞或許有一個明顯意思,但也不能忽視修辭(rhetoric)這一種語言習慣。例如「革命」的明顯意思是推翻政權,但也可以用作代表重大改變(big change),文字根據不同的慣例和語境,可以擁有不同的意思,因此他們主張「光時」這個口號有多個解讀方法,並非只有推翻政權這單一解釋。
李立峯花了兩天時間解釋辯方的研究方法,而控方周天行在盤問的最後向李立峯提出:高級督察張偉文的研究報告,比辯方研究方法更為可靠。此時,李立峯突然笑了,引發旁聽人士大笑。
「哈哈,當然不是,」李立峯頓一頓後致歉。他解釋,他挑戰的不是警方點算是否可靠,他著重的是那些數據真正反映的是什麼。他指出,兩件事同時出現(co-appearance),並不等於兩者是相關的,因此他不認同警方以「光時」口號與暴力元素同時出現的次數,證明兩者之間的關係。「你們只是提供了口號在示威現場曾出現過的這個事實。」李立峯道。
「那麼,我提出你的報告不可靠,也不相關。」周天行繼續提出質疑。
「我的報告可靠,合乎標準,亦相關。」李立峯語氣堅定地說。
被告唐英傑在連日審訊中,均穿著深色西裝應訊,看起來精神不錯。他在被告席上,不時翻看厚重的法律文件,專心聆聽身旁法庭職員的即時傳譯,或和律師團隊低頭商討事宜,有時向家屬席上的人飛吻和打招呼。
曾聘請唐英傑的茶店老闆江婉君(音譯)是本案中最後一位出庭的證人。她作供指,7月1日當天與唐英傑及其他朋友,相約在銅鑼灣一間咖啡店吃午餐。不過,控方不同意這個說法,他們指根據當天唐的WhatsApp記錄,以及江傳給唐的西隧路障照片,指唐知悉銅鑼灣的示威及警方行動,「如果他只是去吃午餐,他並沒有原因要注意路障。」
在江婉君的作供中,亦透露了唐英傑的一些個人細節——唐英傑的綽號為「重甲」、洋名為「Leon」;由於茶客和店員之間不算熟稔,故一般稱他為「重甲」。另外她作供指,雖然她沒有目睹過程,示威期間,唐英傑會在店內照顧被噴胡椒噴霧的傷者。
嚴肅寧靜的法庭不時也發生小插曲,例如辯方專家李詠怡指出,控方抄錄梁天琦2016年造勢大會上的謄本有誤,把發言中提及的美國非裔民權運動者Malcolm X,寫為「咩comix」。
雖然法庭設置看起來與往昔並無二致,法律界卻悄然走入了新的審訊模式。高院法官李運騰在5月拒絕辯方有關設陪審團的司法覆核時,曾頒下判辭,指出擁有特殊憲制地位的《港區國安法》創立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
早前,本案在是否設立陪審團一點爭論不休。在以往普通法的運行中,嚴重的刑事案件及部分死因研訊等庭審,均設有由香港市民組成的陪審團,法官會就法律論點指引他們,最終由陪審團成員退庭商議,並達成定罪與否的裁決。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
但是,根據國安法46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涉外或者保障陪審員安全等理由,指示國安法訴訟毋須設陪審團。律政司最終以「保護陪審員的安全」為由,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被告一方曾經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均被法庭駁回。
社會尤其關注法庭最終對於「光時」口號的解讀,日後將如何影響其他審訊。綜合各大傳媒報道,截至今年5月,警隊的國家安全處一共拘捕了107人,其中57人被以國安法起訴,當中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的47人。
結案陳詞前的審訊日(7月15日),《明報》刊出評論,文中指有建制派法律人士「關注倘若律政司敗訴,會否引來中央出手就國安法釋法,扭轉法庭裁決」。
文章引述相關建制人士說法,指唐英傑案或其他不知名被告的國安案,「都只是零碎個案,代表性有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及47人案才是重中之重,「因為事關香港的憲制運作,預料將來的國安案有機會要邀請權威的內地學者作供」,並指出這兩大案件的「審訊及裁決才有標誌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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