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兩主要被告分別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

首宗反恐案,屠龍小隊兩名主要被告,分別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港台圖片)

多人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港島區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檢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總刑期監禁13年6個月。

另一主腦吳智鴻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總刑期監禁23年10個月。

案中「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總刑期監禁12年。

其餘被告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分別承認一至兩項罪名,分別判監10年、5年10個月和9年。

案情指,各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當日,先後引爆兩個炸彈,並射擊警員。控方曾在庭上提到,其中一個大炸彈的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爆炸會波及附近民居及油站,造成傷亡。

另一名經審訊後裁定串謀爆炸罪罪成的被告賴振邦,則判囚10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