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不遵從清拆令 業主被判罰逾7.3萬元
【on.cc東網專訊】大埔一名村屋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年5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後,於本月初被法庭判罰款逾7.3萬元。有關個案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6約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48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1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該名業主於本年5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滙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至本月3日上庭時有關業主仍沒有履行清拆令,故被法庭判罰款合共7.34萬港元,當中4.84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港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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