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鄒幸彤案上訴 終院聽取完陳詞押後裁決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嫌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聽完陳詞後,押後裁決。 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陳詞指,案中警方發出禁令有多重保障,警方首先考慮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必要時才會發出禁令,亦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可供上訴,最終禁令適時知會公眾,亦可經由司法覆核挑戰。他又說,被告鄒幸彤只可以司法覆核挑戰禁令合法性,不同意於於刑事案件審訊中挑戰,否則會令公眾以為禁令並非最終決定,削弱警方的機制及即時行動效力,以致影響社會秩序。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鄒幸彤陳詞,表示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合法性,因為如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便無違法,禁令相稱性屬合理辯解的一部份。 譚耀豪又引述條文重申上訴委員會裁定為最終決定,認為只可以由司法覆核挑戰,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出,於刑事審訊中和經司法覆核挑戰禁令,有何區別,譚耀豪解釋在刑事審訊中以此辯護,無法樹立公信力讓公眾遵守。林文瀚追問是否觀感事宜,譚耀豪再次重申立法制訂條文時已平衡各方利益,訂明屬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