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親戚利益助其朋友報案 前警長罪成囚18個月並須交還50萬賄款

【on.cc東網專訊】前警長收受親戚50萬港元,以協助對方1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向警方通報有關追債的資料。涉案前警長及後被落案起訴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另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於區域法院受審後,於上月被暫委法官陳永豪裁定首項控罪罪成,並於今早(4月1日)接受判刑。法官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並指被告過往雖有正面品格,但不能忽略他身為警員理應知法但卻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及期望,故必須判監。法官亦頒布「復還令」,被告須向港府交出該50萬港元涉款。

53歲被告李鴻發被裁定罪成的控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長,約於2019年7月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麥智元接受50萬港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他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與香港警務處間辦理往來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協助或曾經協助黃在1項收債事宜的調查。控罪提到的麥智元為被告嫂嫂的弟弟。控方案情指,麥的朋友黃君游聲稱被滋擾追債,曾舉報但警方沒有立案。被告於是向同袍提及此案,要求將之交予「O記」調查,另外更託於懲教署任職的兄長,查核涉事疑犯的入獄紀錄。被告事後從麥取得50萬港元,後於2020年3月19日被停職。

法官判刑指,被告過往服務警隊多年,屢獲嘉獎,曾屬警隊精英,被告的報告亦分外正面。不過法官指不能忽略被告知法犯法,並利用自己身份犯案,因此必須判監。不過考慮到被告的行為,比一般控以相同控罪、但涉包庇罪犯或通風報信的案件的罪責較低,故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過往對警隊的貢獻、及所受的精神困擾而減刑6個月,將刑期減至18個月。資料顯示,本案已非被告首次因金錢而惹官非,被告在2021年初因承認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負債,騙取45萬港元貸款,以及投注外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同年11月遭革職。

警隊近年爆出多宗醜聞,涉及警員收受賄賂,令市民擔心警隊紀律鬆懈。2018年,一名反黑組女探員處理案件時認識名店高層,以此取得購買名牌手袋時的折扣優惠,最終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捕;2016年1名男警長因認識賭檔女檔主,對其非法賭檔視而不見,更「通風報信」令對方免被「冚檔」,最終判囚3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