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列明羅冠聰等 6 人為「潛逃者」 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處理資金等|Yahoo

政府刊憲列明羅冠聰等 6 人為「潛逃者」 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處理資金等|Yahoo

【Yahoo 新聞報道】今日是「6.12」5 周年。政府今日(12 日)在《憲報》公布,較早前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的 6 名人士,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和蔡明達,保安局局長已將他們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並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對 6 人採取 4 項措施,包括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與他們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禁止與他們經營合資企業或合夥。另外部份人士亦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以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之後會見傳媒,指 6 名潛逃者皆在英國,而且在當地「受到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以及企圖影響本港部份案件的審判結果,經檢視後決定將 6 人列為「指明潛逃者」。

今次是政府在 3 月頒布實施「23 條」後,首度引用條文將個別被通緝人士列為國安罪潛逃者,並對他們採取限制措施。6 人分別早在去年 7 月和 12 月被通緝。

政府發言人指:「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根據條例,除非獲保安局局長批予特許授權,任何人如跟「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合資以至處理不動產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