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將放生或遺棄動物致不必要痛苦列為罪行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說,政府打算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明確指出放走或遺棄動物因而對該動物造成不必要痛苦,例如將淡水魚類或龜放生到不適合生活的海中,是殘酷行爲,即屬犯罪。 謝展寰在立法會大會上說,政府亦計劃建議提高針對殘酷對待動物行為的罰則,以提升阻嚇力,當局正在為修例做準備,估計大約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可以將法例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另一方面,謝展寰說,政府計劃試驗透過推廣科學的增殖放流行動,以進一步減少傳統的放生行為。他解釋,增殖放流即是在海洋及河流放流水生物種,包括成魚、種苗,甚或其他物種,可以增加漁業資源、改善海洋及河流環境。 他又提到,漁護署會邀請宗教團體和漁民團體,探討讓公眾參與由政府策劃及進行的增殖放流活動,並透過教育宣傳,希望引導市民以其他善行代替傳統放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