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三年半.拘捕檢控篇|共55人被控舊煽動罪 逾七成案涉網上言論

煽動罪三年半.拘捕檢控篇|共55人被控舊煽動罪 逾七成案涉網上言論
煽動罪三年半.拘捕檢控篇|共55人被控舊煽動罪 逾七成案涉網上言論

2020 年《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政府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起訴,是 1997 年後首次引用該罪。至 2024 年 3 月,《維護國安條例》通過,改變煽動罪的定罪元素,並加重罰則,舊條文自此被取代,成為歷史。

舊煽動罪由重新引用至被廢除,歷時大約 3 年半,這段時間共有 55 人及 4 間公司被控,分成 37 宗案件,當中 33 宗已審結,而《蘋果》、《立場》等 4 案則仍處審訊及上訴階段。

這 37 宗案件反映政府如何運用煽動罪規範言行,而法庭的裁決亦為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定出新的界線。《法庭線》以專題報道,整理由起訴至判刑的情況,第一篇會分析案情,看看有多少宗涉及網上言論,而政府最常引用作起訴的煽動意圖又是甚麼。

煽動罪三年半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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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涉街站叫「光時」等口號

成 97 後被控煽動首人

2020 年 3 月,警方引用煽動罪,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指有人在社交媒體發布警員及家屬的個人資料,涉及「鼓吹暴力、煽動仇恨的言論」。鄭最終沒有被起訴煽動罪。她就違反起底警員禁制令,承認民事藐視法庭,獲判緩刑。

同年 9 月,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涉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成為 1997 年後,首名被控煽動罪的被告。10 月,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國安法》分裂國家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等罪。他承認兩罪,煽動罪則存檔法庭。

其後數十人陸續被控,包括 D100 電台前主持「傑斯」尹耀昇、黎智英與《蘋果》高層、古思堯,阮民安及《立場》總編等。

以舊煽動罪起訴案件的部分被告:(上左至右)譚得志、尹耀昇、古思堯;(下左、右)黎智英、鍾沛權
以舊煽動罪起訴案件的部分被告:(上左至右)譚得志、尹耀昇、古思堯;(下左、右)黎智英、鍾沛權

《法庭線》統計:

55 人被控舊煽動罪

根據保安局資料,由 2020 年 6 月 30 日《國安法》生效,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前一天),共有 291 人被指涉嫌危害國安被捕。局方數字並沒按罪行分類。據《法庭線》統計,這段時間共有 55 人(及 4 間公司)被控煽動罪(見下表),佔總被捕人數約兩成。

他們分為 37 宗案件,截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當中 33 宗已審結,餘下《蘋果》、《立場》等 4 案則仍處審訊及上訴階段。《立場》案原定於 4 月 29 日裁決,因法官需時考慮,第三度押後裁決日至 8 月底

《維護國安條例》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實施後,《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被取代及廢除。以下統計均以舊煽動罪案件為基礎,並在適當部分補充新煽動罪的相關內容。

37宗舊煽動罪案列表(共涉55人及4公司)(點擊圖片可放大)
37宗舊煽動罪案列表(共涉55人及4公司)(點擊圖片可放大)
37宗舊煽動罪案列表(共涉55人及4公司)(點擊圖片可放大)
37宗舊煽動罪案列表(共涉55人及4公司)(點擊圖片可放大)

21 歲以下被告佔一成

以被起訴時年齡計,55 名被告之中,逾三成(17 人)屬 50 歲或以上,佔最多;最年長為社運老將古思堯,他第二次被起訴時 77 歲;古亦是目前唯一兩度被起訴的被告。

21 歲以下亦佔逾一成(6 人),當中 3 人案發時未成年,最年輕為中大遊行案的 16 歲學生,他其後被改控非法集結罪。另外兩人分別為港獨傳單案及 TG 煽惑殺警案的被告,案發時均未滿 18 歲。

僅約一成被告首提堂獲准保釋

在羊村繪本案中,前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秘書伍巧怡,被法院拒絕保釋。她就保釋門檻議題申請上訴許可,終院駁回並裁斷煽動屬危害國安罪行,故應採取《國安法》下更嚴格的保釋門檻,即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55 名被告中,有 39 人在首次提堂時申請保釋,而在嚴格門檻下,當中只有 4 人獲批准,佔約一成。該 4 人分別為男警嘲水警殉職案、中大遊行案、旁聽師案(其中一被告),以及留日港生案的被告;其餘 35 人首提堂時申請保釋均被拒。

16 名被告則沒有於首提堂時申請保釋,包括被控違《國安法》而須還押的黎智英及 6 名《蘋果日報》高層。

羊村案涉及言論及出版自由。案情指 5 名前言語治療師工會理事,印刷、發布 3 本兒童繪本。5 被告的代表律師都爭議煽動罪違憲,侵害《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過被法官駁回。
羊村案涉及言論及出版自由。案情指 5 名前言語治療師工會理事,印刷、發布 3 本兒童繪本。5 被告的代表律師都爭議煽動罪違憲,侵害《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過被法官駁回。

案情分析:27 宗涉網上言論

FB、IG 最多

37 宗案件之中,27 宗(35 名被告)的案情涉及網上言論,包括帖文、留言、影片,博客及報道文章。綜合控罪書、案情及判詞,他們被指涉及在網上平台發布煽動性內容,牽涉的平台以 Facebook(23 人次)、Instagram(16 人次),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同為 8 次)較多(見下表)。

除了言論及表達自由,部分案件亦涉及出版自由,例如羊村繪本案;以及新聞自由,例如《蘋果》及《立場》案都涉及大眾傳媒。多宗案件的辯方提出煽動罪過份地限制基本權利,而控方則指為國安及社會秩序,對言論自由等作出限制是恰當。(見另稿

舊煽動罪整合:涉案網上平台及被控人次(點擊圖片可放大)
舊煽動罪整合:涉案網上平台及被控人次(點擊圖片可放大)

控罪分析:一半控罪為煽動作為

舊煽動罪共有煽動作為、發表煽動文字、發布煽動刊物、輸入煽動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 5 類罪行(見下表)。按《法庭線》統計,37 宗案(共 80 條控罪)當中,以「煽動作為」罪的次數最多,達 40 條,佔總罪次一半,而被指犯此罪的行為,包括在網上發布言論、影片等。

有 3 人同時被控兩類煽動罪,例如在旁聽師案,被告之一彭滿圓因涉於法庭,旁聽鄒幸彤六四集結案時拍掌及發言,以及於 Youtube 影片中,發表批評司法機構的言論,同時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

另有兩人被控「企圖煽動作為」罪,即被告企圖或準備,惟實際上並未作出涉案行為,包括古思堯擬於 2022 年北京冬奧開幕日及 2023 年區選前示威,以及內地法律博士生曾雨璇擬展示「國殤之柱」直幡。案情指,兩人計劃帶物品示威,均在事前被捕。

舊煽動罪整合:政府引用5類罪行檢控的次數(點擊圖片可放大)
舊煽動罪整合:政府引用5類罪行檢控的次數(點擊圖片可放大)

發表煽動文字罪針對「口講」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解釋,「發表煽動文字」(utters any seditious words)尤其針對「用口講」的發表。記者翻查被控該罪的 5 宗案,包括譚得志案、旁聽師案及中大遊行案,案情均涉叫喊口號。

至於「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全部涉及網上發布文章或印刷實體刊物。在《蘋果》高層案,控方指共 161 篇反修例運動前至《蘋果》停刊的新聞報道、廣告、黎的專欄「成敗樂一笑」文章,以及其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屬煽動刊物。

在《立場新聞》案,控方指 17 篇專訪、博客文章及報道涉案。而「羊村繪本案」則涉 3 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繪本。

《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已進一步訂明「發布」包括「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例如講話、書寫、廣播、放映或播放記錄帶等,另指明「傳布或提供」亦屬發布。

譚得志被控 8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他於街站、遊行時的發言。(資料圖片)
譚得志被控 8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他於街站、遊行時的發言。(資料圖片)

輸入羊村繪本 成輸入煽動刊物罪首案

「輸入煽動刊物」罪方面,唯一引用該罪起訴的案件為 38 歲文員被指從英國輸入 18 本「羊村」繪本。

至於「管有煽動刊物」罪,綜合不同案件的案情,涉案物品包括旗幟、衣服及數碼檔案等。例如在指定法官海報案中,被告被指在手機及 USB 裝置內,管有內含「國殤」、「黑警」、「手足」、「義士」等字眼的海報檔案。

逾八成控罪

控方指引起憎恨、藐視政府

舊煽動罪亦指明 7 種法定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或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意」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見下表)。

被起訴的 55 人,共涉 80 條控罪,而每條控罪可涉多於一項煽動意圖,例如在「傑斯案」,尹耀昇其中一條被起訴的「串謀作出煽動作為」罪,同時指他具有 7 項煽動意圖。

記者翻查各案的控罪書,統計 80 條控罪所涉的煽動意圖,當中最多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政府」、「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各佔約 83%;其次為「激起香港居民不循合法途徑改變香港依法訂制事項」,佔約 63%。

舊煽動罪整合:涉及7項煽動意圖的控罪數目(點擊圖片可放大)
舊煽動罪整合:涉及7項煽動意圖的控罪數目(點擊圖片可放大)

「只有暴政」、「良知呀你無咗」等被裁定屬煽動

至於涉案字句,部分被法庭裁定帶有條文中的煽動意圖(見下表)。就被指違反最多的 9(1)(a),例子包括「打建制派」(譚得志案)及「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隱世市集案)。9(1)(b) 的例子則有「光時」口號(譚得志案)、「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古思堯案)。

在譚得志案,區院法官陳廣池曾指就 9(1)(c) 類所涉「香港司法」,英文版本為「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認為警方亦屬「執行司法公正」中一環,故引起對警方憎恨的表述,亦落入該類意圖。另外,「狗官」、「死藍絲」等,亦分別在男警嘲水警殉職案及譚得志案中,被裁定具有 9(1)(a)、9(1)(c)、9(1)(g) 類的煽動意圖。

另外,在譚得志案原審時,辯方曾爭議,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而涉攻擊共產黨的言論,並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陳廣池不接納。古思堯擬於冬奧開幕日示威案,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亦指,「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的目的,包括改變及推翻國家憲法中訂立之安排。

《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擴闊至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機關,涵蓋針對共產黨的煽動性言論。

舊煽動案整合:部分被裁定屬煽動的字眼(點擊圖片可放大)
舊煽動案整合:部分被裁定屬煽動的字眼(點擊圖片可放大)

《法庭線》煽動罪相關專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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