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倘特赦曾犯法被捕或被檢控者是違背法治社會價值

據了解,政府內部曾經思考運用《基本法》48條12款,特赦反修例示威活動中被捕人士的可行性,但必須完成整個司法程序後才進行,亦不能事前表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如果行使特赦權,亦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審視每宗已判決的個案。 正在上海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被問到有否研究特赦反修例被捕人士,她表示,如果社會提出這個概念,指的是當局特赦曾經犯法被逮捕或正被檢控人士,即不檢控、不追究,是違背法治社會價值,不會被接受,有關情況不會發生,至於完成審訊程序後會否考慮特赦,她沒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