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事件 25歲女被告判囚4個月10星期

前年年底被揭發的「童樂居」虐兒事件,其中一名25歲前幼兒女工作員,承認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10星期。 被告承認於2021年11月20日及25日,分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一名3歲男童、一名1歲男童,以及一名不知名兒童,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裁判官指,被告當時是被委託照顧童樂居的專業工作人員,有相當重要角色,必須照顧及愛護他們,但被告的行為完全濫用社會及公眾的信任,作為註冊幼兒工作員,以錯誤及粗暴方式對待他們,有別於未經訓練的人,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