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入禀司法覆核 挑戰運輸署收緊記者查車牌 指違言論及新聞自由

記協入禀司法覆核 挑戰運輸署收緊記者查車牌 指違言論及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周五(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

入禀狀指,運輸署安排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其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詳情,例如相關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為何記者手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又指自新措施實施逾 3 個月,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目的而查冊的申請,不合理地漫長及緩慢,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運輸署今年初就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規定只有為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等,才可查車牌,新聞工作則要透過「例外情況」提書面申請,在運輸署長信納有關申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才可獲批證明書。

入稟狀:新政策生效近 3 個月

未有一宗申請接獲結果

申請人為記協,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譚俊傑及楊嘉瑋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

據入禀狀,記協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就車輛查冊有關的政策違憲,及運輸署制定相關政策屬越權(ultra vires), 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訂明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

入禀狀又指,在 2024 年 1 月,即新政策實施後不久,《香港01》、《明報》、Now 新聞及《集誌社》記者曾先後申請查車牌;惟截至今年 3 月 27 日,仍未有任何一宗申請獲批或接獲結果。

記協質疑,署方未有迅速及於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做法等同拒絕申請,要求法庭頒令運輸署署長,必須迅速及於合理時間處理合法新聞活動作出的申請。

因應終院蔡玉玲案裁決頒新措施

規定查冊須符「重大公眾利益」

去年 6 月,終院 5 名法官一致裁定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終極上訴得直。蔡玉玲因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原審判罰 6,000 元。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運輸署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例如懷疑車主使用其車輛干犯某罪行,排除在車牌查冊目的的所有選項以外。

今年 1 月,運輸署提出新政策規管車牌查冊安排;新安排下,新聞採訪並不屬於可自動獲批查冊的 3 個目的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並於署長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才會批准查冊。

入禀狀:署方沒考慮申請急切性

入禀狀指,現時政策並無網上途徑供記者循「例外情況」申請查冊,無規定署方要在何時之內作出決定,亦不會考慮相關申請的急切性。

入禀狀指,證據顯示,署方在處理「例外情況」申請不合理地漫長及緩慢,據記協接獲運輸署的電郵顯示,截至 3 月底,署方一共接獲 16 宗有關申請,其中共 13 宗報稱作新聞用途,當中 4 宗被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 4 宗「正處理中」;另有 5 宗撤回申請,未有一宗獲批准。

入稟狀:署方不合理要求記者解釋採訪細節

入禀狀又指,「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繁重、緩慢及不確定」(onerous, slower and uncertain);據傳媒報道及記協獲悉,記者循該程序申請查冊極其複雜且緩慢,運輸署要求記者就其調查提供鉅細無遺詳情,例如詢問記者「為何需要獲取有關資料以符合公眾利益」,「記者的申請符合了哪些公眾利益」、及有關事宜是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已有執法機關跟進調查、為何記者手頭上的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記者有沒有其他渠道獲取其申請查閱的資料等。

記協認為,運輸署要求記者進一步交代的詳情,「顯示(署方)對新聞界角色的理解與一貫人權原則並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新聞工作者就其申請提出解釋及理據。

入禀狀強調,記協並不反對署方加強規管查冊,但假如有關政策對記者盡其監察職能帶來不合理障礙,有關做法不可能合憲,並質疑現行政策,與終審法院就蔡玉玲案所頒判詞違背。

HCAL5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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