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十一前夕修訂武力使用指引

警方十一前夕修訂武力使用指引

【Now新聞台】警方在十一國慶前夕修改武力使用指引,包括更改對抗程度的定義。屬最高級別的致命武力攻擊,改為不需要有「意圖」,只要「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就可以使用槍械。有立法會議員擔心,會導致更多警員濫用武力。

警察通例有關武力與槍械的章節,一直沒有公開。警方在九月三十日晚上,在內部上載經修改的程序手冊。

與修改前一樣,把對抗程度分為六級,但界定對抗程度的定義改變了,可選擇使用的武力亦有所提升。

其中屬於第五級的暴力攻擊,原本的定義是「肢體毆打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改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控制程度原本可以採取強硬拘押控制,或中級武器,即警棍。新的版本除了強硬拘押控制,亦允許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包括伸縮警棍、警棍、橡膠彈、布袋彈、雷明登散彈槍以及水炮車。

屬於最高級別第六級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原本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改為不需要有「意圖」,只要「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已經可以界定為最高級別,允許使用槍械。

警方在指引加入備註,指列表未必涵蓋所有情況,武力使用的選擇只供參考,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警察通例的武力使用原則,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擔心,修訂會引致更多警員濫用暴力。

林卓廷又指如果警員不當使用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和水炮車等,同樣有機會致命,不認同將這些武器歸類為低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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