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被裁專業失德提上訴 醫委會指法官非醫學專才不能輕言干預

陳以誠透過律師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人稱「兒歌醫生」的兒科專科醫生陳以誠因在2009年替14個月大男嬰治療手傷時疏忽,致對方需切除右手無名指一節指頭。陳於今年4月被醫委會裁定2項專業失德成立,被罰停牌半年。陳今早透過律師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並指醫委會作事實裁斷時未有考慮全盤證據,包括用以包紮男嬰指頭的繃帶由誰套上、陳有否瞞騙保險商的動機等。即使上訴庭維持裁決,陳仍要求就不當處理傷口的失當行為改判緩刑。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被裁定2項專業失德指控成立的陳以誠,被指於2009年8月10至20日期間,不當處理男嬰右手無名指的傷口,致男嬰指頭因包紮過緊壞死;他又於同年8月13日,在一份保險表格中聲稱於10日曾替男嬰指頭縫針,實際卻只用了皮膚黏合劑。 就不當處理病人傷口的指控,上訴人陳以誠一方強調,行醫經驗豐富的陳為病人處理傷口時一直跟足程序,極不可能在包紮男嬰指頭一事上忽然改變常規,但醫委會裁決時未有考慮此「內在不可能性」。從護士的證供可見,呈堂相片顯示男嬰指頭上的包紮方式與陳包紮的不同。上訴方質疑,包紮男嬰指頭所用的繃帶不會自行收緊或鬆綁,故包紮過緊致男嬰指頭血液不流通的責任不在於陳,而是另有其人。 至於另一項專業失德指控,上訴方強調陳以誠並無意瞞騙保險商或令他們混淆,但醫委會卻繞過了呈堂證據,在未有解決陳有否隱瞞動機之下裁定陳行為失當,故應撤銷裁決。另外,上訴方指本案事隔多年,醫委會無必要以保障大眾利益,即時將陳停牌。即或上訴庭維持醫委會就不當處理傷口的裁決,也應改判陳緩刑。 醫委會一方回應指,上訴方的質疑大多建基於醫委會的事實裁斷,上訴庭法官既非醫學專才,又缺乏耳聞目見的優勢,不能輕言干預。醫委會作裁決時,亦已考慮所有證供。 男嬰父母早於2010年及2013年2度向醫委會投訴,卻不獲受理。父親其後循司法覆核挑戰,並在2015年10月獲判勝訴,案件交還醫委會重審。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6:02 更新時間: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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