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牟利活動奏唱國歌 聶德權:符禮儀不違法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十次會議,對於草案條文列明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及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獲贊助的慈善團體或非牟利活動不會受到有關條文限制。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關注,商業機構贊助舉辦不少地區活動,屬慈善和非牟利性質,現場能否奏唱國歌,「書商贊助活動,是一定要展示他們的書,是否在這場合播放國歌時,不能擺放書作售賣,但其商標仍要放,而是設置攤位就要在場外,即是不在奏唱國歌的範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團體舉辦活動也可能獲贊助商贊助,「在活動中鳴謝贊助商等,都涉及商業機構,這本身不是我們(立法)原意。」在非牟利活動中奏唱國歌,他強調符合禮儀的話,便不會違法。 人民力量陳志全就關注能否用國歌或國歌歌詞當作商標:「我的牌子稱『義勇軍進行曲』已經犯法?我的牌子叫作『起來不做奴隸的人民』,已經用了國歌?或者牌子叫『國歌』去做商標,是否違反第六條?」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解釋,有香煙品牌叫作「國歌牌」,並非法例規範範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認為,純粹用國歌或「義勇軍進行曲」字眼作為商標,並不會違法。至於是否整首國歌用作商標就違法,單單採用一句不會出事,鄧重申要視乎會否令人合理地相信此是國歌或國歌的一部分。 建制派何君堯在會上曾批評民主派議員涉扮無知、反智去「拉布」,民主派議員即場反擊表達不滿。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