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羊村繪本案」五人各判囚19個月,被告稱無悔站在羊的一方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理事,分別為時任主席黎雯齡、副主席楊逸意、秘書伍巧怡、司庫陳源森和委員方梓皓,因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清道夫》和《羊村十二勇士》三本兒童繪本,各人被控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下稱煽動刊物罪),最高刑罰監禁兩年及罰款5000港元。
本案是首宗被控煽動刊物罪、被告不認罪受審的案件。
被告陳情和感悟︰就算輸,都是站着輸,輸得問心無愧
五人於2021年7月被捕,還押一年後,案件於2022年7月5日在區域法院開庭審理,9月7日五人被判罪成。法官郭偉健指因應2019年的社會狀況,政府有必要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限制「實屬必要」;又提出散播謠言、憎恨及假消息亦可令人們不再信任甚至憎恨政府,甚至作為比煽動暴力更有效推翻政府的武器,故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亦裁定毋須證被告具煽動暴力的意圖才可入罪。
五人於9月10日早上10時進行陳情程序。黎雯齡及楊逸意自行陳情,其餘三人則由代表大律師讀出自行撰寫的陳情信。
黎雯齡發言時指,在13個月的還押期和5天審訊期間,有不少反思,包括言論自由是否免費、有限制的自由是否真的自由等,但法官打斷其陳情,指她在發表政治宣言,又稱如質疑裁決可上訴,法院沒理由可隻手遮天,案件的法理原則相當清晰,要考慮國家安全「大家都沒有爭議」。黎靜默片刻後稱「我冇嘢講(我沒其他發言)」,放棄陳情。
晚上,黎雯齡的IG則上載她於9月7日已寫下的「判刑前的一段感悟」,包括認為言論自由即使有限制,也不能是政治紅線,「即使我不認同你的觀點,亦會捍衛你的說話權」,要和而不同,而非噤聲。又指本案檢控的並非5個人,而是2019年社會運動及背後支撐的核心價值︰民主、人權、公義等。
她又稱,法律應是保護人民的盾牌,而非政權用來對付異見者的武器,反問若然言論自由只適用於講「好」香港故事,而不適用講「真」香港故事,有選擇性的自由還稱得上自由嗎?
該帖文稱,由她被捕當時,已知官司零勝算,亦不打算以認罪換取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我確信我說的事是真的」,甘願為自己行使言論自由付出代價,「就算輸,都是站着輸,我輸得問心無愧。」
在法庭上,楊逸意的陳情同樣曾被法官打斷。她稱今次審訊反映了個體自由與政權存續之間的張力,國家與政府,只是個體的集合,分別只在於手握更多的政治權力;如果國家安全只等如執政集團的安全,而不尊重個體自由,即使看似歌舞昇平,亦只是建基於恐懼的假象。
她續稱,香港人前仆後繼為改變不平等的政治權力分配,但他們不僅遭受棍打槍傷,而權力結構還愈發傾斜;歷史上無數反抗者同樣曾因法律之名被收監、刑求,甚至處死,達致公義或只能另覓他途,直至法律和制度平等保障身處其中的每一個個體,「這是我們理應承擔的道德責任。」她指,出版繪本的意圖是指出故事裏羊群所作的是正當的,「與其說繪本是煽惑所謂直接或間接的暴力或仇恨,不如說是要制止暴力——制度的暴力。」
她稱無後悔自己的選擇,希望從一而終站在羊的一方,唯一後悔是未能趕及被捕前出版更多繪本。其時旁聽席有親友以紙巾拭淚。
伍巧兒親撰的陳情信則指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立初衷是「與無聲者同行」,沒想過這個規模小得不起眼的工會,最終會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被取消工會資格。她指出,工會是一個凝聚同業的平台,聚沙成塔,令外界能聽到業界聲音;控方檢控工會,已對公民社會造成威嚇,引起香港居民間的疏離。
她又引述「理大案」中被告鄧錦樂之陳情,當時鄧引用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的演講辭(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她稱該文另一句是「今天的作家不應為製造歷史的人服務,而要為承受歷史的人服務。否則,他將形影相弔,遠離真正的藝術。」
對於對小朋友解說人和國家關係,她指出,與其說三本繪本是「引起憎恨」,不如說是解釋這些情感的源頭,令小朋友反思守法的基礎,而非盲目因恐懼而服從。
律師求情時提到,過往類似案件曾以罰款處理。法官回應指,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就曾經涉及相同罪行而入獄兩年。律師又提到涉案被告的罪責並非最嚴重,傷害亦輕微,希望法官考慮到今日是中秋節,考慮被告人月兩團圓的願望。
法官郭偉健於下午宣判,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各人沒案底,配合法庭程序,酌情扣減2個月,判各人入獄19個月。各人或服刑多一個月可獲釋。
郭偉健在判刑前指,控罪最高刑罰只是兩年,加上各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相信各人會很快獲釋,但同時反問各人,「何時會從思想的牢籠獲釋」。他續稱,被告要反思自己是否在繪本中留下正確紀錄、是否有向兒童讀者講真話等,指繪本是對兒童「洗腦」,煽動讀者相信香港並非中國的一部分,又指「牧羊人」離開是因為無權繼續管治這個地方,繪本裏的「狼」只是取回本來不應被搶走的東西。但他又強調自己無資格教導各被告如何思考,相信他們是聰明人會「識諗(懂得想)」。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研究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則對端傳媒表示,任何寓言及故事都有多種解讀,若只抽選羊村繪本內容的其中一個解讀,把它理解為具煽動意圖、繼而將被告定罪判刑,是違反了普通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定罪」的原則(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煽動刊物罪將成為打壓異見「文字獄」。
他認為出版兒童繪本,即使內容有爭議,但在於表達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方面,在一個尊重國際人權的法庭上,被告本來不應被判有罪。而被告長期未審先囚,以長期監禁作為判刑前的懲罰,此做法會阻嚇公民社會和市民行使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對於法官郭偉健的判詞和庭上發言,黎恩灝認為當中包含法官本人「相當多的個人觀點」和政治詮釋,「而這些觀點是與法律無關」,相關觀點再推論到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他觀察到自2020年中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法院常用這一套敍事方式去詮釋政治案件。「被告陳情時,法官就打斷發言指被告提出政治宣言。但在判刑時,法官個人又提到『思想牢籠』,其實這都是政治宣言。」
此前,已有數宗審結的煽動罪案件,包括派發港獨傳單的文員曹雪芯與17歲黃姓男生,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分別判囚13個半月及判入更生中心;張貼海報批評唐英傑案主審法官的物業管理經理蔣頒生,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判囚8個月;茶飲店「初凝.芝茶」兩名負責人承認1項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分別判囚6至7個月;社運人物古思堯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判囚9個月。
而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擺街站時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其中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判囚21個月,整體刑期為3年4個月和罰款5000港元。
一、控方︰繪本影響讀者「不做中國人和不持國家觀念」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於2019年11月29日刊憲成立,屬反修例運動後期成立的新工會。五名被告分別為時任主席黎雯齡(25歲)、副主席楊逸意(27歲)、秘書伍巧怡(28歲)、司庫陳源森(25歲)和委員方梓皓(26歲)。
2021年7月22日清晨,警方分別在五人家中進行拘捕行動,黎雯齡和楊逸意隨即被落案起訴、即日還押,工會16萬元銀行戶口資金遭國安處凍結。另三人原以兩萬港元擔保金獲准保釋,至2021年8月30日,國安處撤銷三人保釋,控告他們相同罪行。
今次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審理,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數位被告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黃廷光、關文渭、黃宇逸等代表。
案情指,五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串謀出版《羊村守護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系列兒童繪本,分別影射2019年反修例事件、「12港人案」以及2020年初Covid-19爆發後本港醫護罷工,相關繪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司法或激起對其叛離、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那麼,涉案的繪本具體內容是什麼?
《羊村守護者》於2020年6月出版。故事講述有兩條村落,分別住了羊和狼。有一天,守護羊的牧羊人突然離開,狼村派大灰狼去帶領羊群,頒布「狼羊規矩」,當中規定狼可隨意吃羊,羊於是反抗。該繪本列有反修例時序表;故事最後問︰「如果你是羊,會否勇敢繼續守衛家園?」
《羊村十二勇士》則於2020年9月出版,故事承接《羊村守護者》內容,羊群為對抗狼群而變英勇團結,大灰狼擔心將來不能欺負羊群,遂下令殺死羊群中最勇敢的12隻羊,12隻羊嘗試逃走失敗,被抓回去。故事中12隻羊的名字與「12港人案」名字相同;故事最後問︰「如果你是羊,會否用盡辦法拯救十二位勇士?」
半年後,《羊村清道夫》於2021年3月出版,故事描述狼群在羊村開了一個洞,讓骯髒的狼不斷進出;狼隨地丟垃圾、四處吐痰,影響環境,羊群遂罷工要求封關,禁止狼群再進入羊村。
回到案件當中,此前控辯雙方承認事實︰2021年7月22日警方分別上門五名被告,檢取手機、手提電腦、工會辦公室鎖匙、涉案繪本及親子共讀指引等。警方同日在工會辦公室檢取數本繪本、公仔和「願榮光歸香港」字卡。另一名涉案串謀的副主席黃凱晴,則於2021年7月21日離港。工會曾聯絡數個商店及前區議員林進提供繪本分發,並曾就上述三本繪本派發「親子共讀指引」,當中引導家長進行「對話式閱讀」,並鼓勵孩子把故事內容與日常生活連繫。
控方亦指出,從被告電子器材中搜出第四本繪本《羊村投票日》,內容與民主派初選案有關。案情披露,故事講述47隻羊舉辦初選,決定聖誕聯歡會吃什麼,抗衡「狼校長」強逼羊群吃肉,最終該些羊群遭逮捕及囚禁。控方稱繪本曾修改羊兒數量,反映各被告「明顯同意淡化故事,因為他們知道其煽動意圖,希望得以自保。」
控方強調,2019年中,部分市民上街表達對草案的反對聲音,其後升級為暴力及犯罪,「令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權威被挑戰,最終導致港區國安法的頒布」,故應納入2019反修例事件至本案發生期間的政治社會背景,「聚焦反送中運動相聯的騷亂及社會動盪」。
對於繪本引起的「煽動」實質效應,控方稱,三本繪本構成「累積效應」,影響讀者「不做中國人和不持國家觀念」,實際上是灌輸分離主義、部族主義及背叛國家,導致喪失國家認同感,損害中國主權、領土完整及香港特區的長遠穩定。
五名被告均不認罪,亦不自辯,並不傳召證人。
二、爭議:涉案罪行是否合憲?入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對於該案件,辯方在審前覆核中提出數項爭議點,包括涉案刊物是否有煽動意圖、是否具有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的普通法意圖,及涉案罪行是否涵蓋「中央」、涉案罪行是否符合憲法,尤其根據《基本法》第39條,以及是否構成不相稱地干預受《基本法》第27條及/或《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保障發表自由的權利。
(編按︰《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控方︰
控方代表伍淑娟則在7月18日的結案陳詞中表示,控方只需證明此案煽動罪的三大元素,包括被告有意圖發布涉案刊物、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被告得悉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仍繼續刊印及發佈,即可入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她舉例,若一名大學生受薪派發宣傳「香港獨立」的傳單,因為他能明白傳單內容,即使他本人不支持香港獨立,亦干犯煽動罪;若一名外國人在不明白傳單內容的前題下派發宣傳香港獨立的傳單,則不會干犯煽動罪。
於本案中,控方指涉案繪本正具反中情緒、歧視內地人,嚴重破壞一國兩制及國家安全。她指涉案繪本之一《羊村十二勇士》,暗喻中央政府及水警非法截查及拘留12港人,使人們對中央政府及部門產生仇恨。
另外,控方認為法庭決定煽動刊物罪合憲與否,應考慮港區國安法的立法背景以及本港的憲制責任。她續指,2019年,社會運動在港急劇升溫,香港經歷社會撕裂及長期動盪,使國家安全冒受風險,因而促成港區國安法立法。
控方又強調立法維獲國家安全是《基本法》第23條列明的憲制責任,九七主權移交後本港卻未就此立法。她遂引述全國人大「528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指「現行法律中,一些源於回歸前、本可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罪行,長期處於『休眠(Dormant)』狀態」,但現在仍然適用於本港社會。不過她強調律政司會謹慎地作出起訴。
辯方:
辯方於7月20日作結案陳詞。代表被告黎雯齡的大律師黃廷光指,涉案的三本繪本講述羊和狼的故事屬虛構,常見於童話故事書中。而且引述黎雯齡及楊逸意曾受訪指,製作繪本是希望下一代能夠明白社會發生甚麼事,「讓小朋友更容易明白」,有正當的理由(Legitimate purpose)。
他續指,即使涉案繪本《羊村守衛者》提及到「溫水煮蛙」、「獨裁統治」等,但並沒有否定中國的國家主權,亦沒有煽動他人漠視一國兩制。對於《羊村十二勇士》,黃廷光則根據黎雯齡及楊逸意受訪指,繪本期望可使家長有多一個媒介向小朋友解釋反修例運動,並更關注12港人的情況。書中提到羊群向其他動物尋求協助,亦非支持外國勢力干預或制裁。他更強調,《羊村清道夫》中提及的罷工,是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權利,而要求政府控制疫情更是源於對家園的熱愛。
而代表楊逸意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結案陳詞中引用「盲人摸象」,指不同人對相同字眼可以有不同解讀,亦舉例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受訪中,形容美國制裁檢控官的行為如同漫畫《叮噹》中的「技安」,但美國人亦會有不同看法。
他續指煽動罪中「憎恨」、「離叛」字眼定義模糊,欠缺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屬違憲。他亦指定義不清的法例會使市民擔心因言論被捕,以及如本案被告般不獲保釋,將引致寒蟬效應。
控方曾引用終院案例,指當案件牽涉社會利益,法庭應給予政府更大酌情權。彭耀鴻則反駁指控方沒完整引述該判詞內容,補充判詞表明,若決定涉及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法庭不應輕易給予酌情權。
他遂列舉11個國家的現況,包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烏干達、肯亞等,因法律條文定罪範圍模糊,均已廢除煽動罪。控方指香港社會情況特殊,外國案例並不適用。彭耀鴻反駁指其他國家均有各自的問題,如印度及甘比亞亦經歷政變,香港問題並不獨特。
而代表伍巧怡的大律師黃宇逸同指煽動罪定義寬闊不清,市民大眾會不願談及就具爭議性及敏感的議題,如警暴問題,引致寒蟬效應。他亦指2003年,政府曾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把當中煽動的定義收窄至「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構成罪行,並建議法庭考慮此項定罪條件。
他亦強調不同人對繪本有不同的解讀,能獲取不同的訊息,均基於讀者的觀點與角度。他舉例指繪本最後以開放式問題作結,而被告亦曾在訪問中指出有小朋友閱讀《羊村守衛者》後,決定離開村落,不與狼群作戰,更強調繪本本身並沒有煽動元素。
對於其被告伍巧怡,黃宇逸指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刊印、發布或宣傳煽動刊物,無法證實她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三、判詞︰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限制「實屬必要」
法官郭偉健於2022年9月7日,頒下67頁判決書,並於9月10日判刑。
他指出,三本兒童繪本均具備煽動意圖,且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閱讀任何一本涉案繪本後,會馬上產生「狼是邪惡和羊是善良」的觀感,狼是侵略者、羊是被欺壓。
而寓言故事的角色不應連結到真實人物。兒童看完故事後,會被告知故事是真實,即讀者是羊群,中國和港府是傷害他們的狼。他認為繪本誤導兒童,令他們相信中國政府帶着邪念來港、摧毀快樂生活和奪走他們的權利,引起他們憎恨中央政府。
他又指,「被告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令兒童兒童誤信中央政府帶著隱藏動機派特首去傷害他們,導致他們藐視特首。他又認為繪本部分情節令兒童藐視法院、檢控部門和警察,若不服從就會被送去監獄。
對於辯方指,繪本以開放式問題作結,並非灌輸特定想法。法官批評此說法「虛偽」,認為繪本的結構引導兒童的思考方向,質疑開放式答案亦不過是被引導的答案。他更強調,其危險性在於兒童以為某想法是源於自身,但卻不知是被灌輸而成。他補充,煽動意圖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此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
至於煽動罪是否限制自由,法官則指,反修例運動的「暴動參與者」主張港獨或自決,不認同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和「一國兩制」,而國安法實施後,這些人只是變為地下化,「動亂的種子依然存在」,政治情勢實質「非常不穩」。
判詞稱,香港有一個「待癒合的憲法傷口」,故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施加限制實屬必要,以保障國家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相關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
雖然控辯雙方均有提出海外案例,但判詞則只指辯方的國際案例和文件佐證作用不大,皆因香港政治社會狀況及維護國安法例均與外地不同。
辯方曾質疑煽動罪字眼定義太過模糊,加劇人們自我審查,是不合比例地限制自由。法官稱,雖然「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是形容主觀感受,但法庭會依據客觀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有否產生這些情緒;一般人如有需要時可尋求法律意見以避免犯法。
判詞中亦提到,2019年成千上萬港人參與涉「極端暴力」的暴亂,政府有必要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煽動罪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限制「實屬必要」。他又指,除武力可威脅國家主權,散播謠言、憎恨及假消息亦可令人們不再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甚至作為比煽動暴力更有效推翻政府的武器,故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違憲」,亦裁定控方無須證被告具煽動暴力的意圖才可入罪。
他更引述國安法條文,稱分裂罪也可利用非暴力手法,「由於煽動罪通常是分裂罪的前奏,所以把普通法意圖融入煽動罪定義,並不符合國安法和香港法例以一個整體維護國安的原意」。
就被告的串謀行為,法官指五人均管有涉案繪本及工會的社交媒體帳戶,證實他們知道繪本具煽動性,並同意出版。他亦指第四本繪本《羊村投票日》將出版,並有計劃親子讀書會,因此沒有超出本案控罪的六個月檢控時限,裁定罪名成立,各人判囚19個月。
四、未審先囚︰當國安法介入本地法律體系
2021年8月,伍巧怡與另兩名被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時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以國安法第42條為考慮標準,即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而拒絕其申請。伍巧怡於2021年11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再度被拒;12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本案罪行是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不應採用《國安法》嚴格的保釋門檻。
終審法院最終拒絕頒布上訴許可。判詞指出,合併基本法第23條及國安法詮譯,本案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煽動罪,應使用更嚴格的國安法保釋門檻。
就羊村案的保釋申請,加上《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此前申請保釋被拒的過程,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研究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認為,終審法院均在兩次判決中釋出訊息,「刑事罪行條例裏面的煽動罪,其實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一種。」
「煽動罪要用國安法標準決定可否保釋,是很大的『突破』。」黎恩灝向端傳媒表示,國安法與非國安法案件應有清晰界線,「終審法院打破了這個邊界,開了這個頭,其他國安法的原則或要求,會否也適用本地其他法律中的煽動罪呢?這是很大的懸念。」
他解釋,根據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除非法官認為被告會再犯、潛逃,或罪行非常嚴重,被告才不獲保釋,「現在用國安法標準放在羊村案中,令保釋門欄提高很多。」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為兩年,「被告未審先囚超過一年,超過了50%的最高刑罰,這就是未審先懲罰。製造寒蟬效應最好的示範。」黎恩灝將煽動刊物罪形容為「口袋罪」,即對政府而言是「本小利大」的工具。
他繼指,過往香港法庭一直對於權利保障有指標性提示,「對權利的限制應該是最狹窄,不應該無限延伸;對權利的保障應用最寬闊的態度去理解。」現在,港府不僅沒有仔細定義何謂危害國家安全,反以危害國安為由,不斷擴展對權利的限制。
黎恩灝認為,煽動刊物罪將「震懾」新聞界或評論界,令出版業、作家、傳媒等自我審查,甚至停止發言。即使文藝創作界與政治沒有直接關係,發揮的空間也可能消失,「當暗諷、反諷、寓言都可以危害國家安全,必定會令創作者考慮自我審查,甚至離開香港。」他觀察到,有不少漫畫畫家及或創作者於過去一年離開香港,「他們仍然在繼續創作,只不過創作平台不再是香港。」
五、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背景
根據香港政府勞工處,2016年至2019年只有38個新工會成立。經過2019年反修例運動,僅僅一年,香港新增493個新工會。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應運而生,它成立於2019年11月29日,擁有約200名成員。工會的宗旨「捍衛公義」、「團結業界」、「促進溝通」及「爭取權益」,並強調「為無聲者發聲」。工會在2020年曾發起聯署,支持本港前線醫護罷工,要求港府封關。亦曾於去年設七一街站,派發政治文宣。
港區國安法落地後,新工會舉步維艱。2021年2月19日,有「國家安全教育中心」成員向國安處舉報,指《羊村守衛者》及《羊村十二勇士》美化「12港人案」中的偷渡人士,內容帶有強烈錯誤訊息及仇恨,要求繪本立即下架。「國家安全教育中心」由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創立的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IPLSA)成立,該中心稱其旨在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基本法》23條立法和司法改革。
五名理事被捕還押後,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在2021年8月收到「擬取消職工會登記通知書」,指其正被用作與宗旨或規則抵觸的用途。2021年10月3日,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動議解散工會,並即時啟動相關程序,隨後在10月17日刪除工會所有社交平台、停止辦公室所有運作。10月22日,香港政府刊憲,宣布職工會登記局根據《職工會條例》第66C條,已撤銷撤銷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登記,並已於10月13日生效。
六、煽動罪歷史
「串謀發佈煽動刊物」源於港英政府於1914年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當時反對英殖的情緒在港升溫,港英政府立下此例,以規管本港華文報業,壓制當時不利殖民統治的聲音。1938年,港英政府將《煽動刊物條例》修訂為《煽動條例》,新增法定免責聲明,豁免「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等意圖。1970年,《煽動條例》再次被修訂,並於次年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沿用至今。
為穩定殖民統治,港英政府曾以「煽動罪」檢控傳媒。1951年11月,九龍城東頭村木屋區發生大火,《大公報》、《文匯報》及《新晚報》轉載《人民日報》評論,文章指港英政府「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英帝國主義捕殺與迫害我愛國同胞的這種野蠻殘暴的罪行,是我們所決不能容忍的」,隨即被控《煽動條例》。《大公報》先進入審訊,罪成後遭停刊12日,而《文匯報》及《新晚報》則被撤銷控罪。其後於1967年,左派報章包括《香港夜報》、《新午報》及《田豐日報》亦被控《煽動條例》,三報均被停刊約半年。
一項港英政府對「煽動罪」的重要修訂,卻無法跨越九七主權移交。1996年,港英政府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的定罪門檻 ,應新增「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秩騷亂」,收窄煽動罪行的定義。修正案於1997年6月23日由時任港督彭定康簽署落實,主權移交25年,一直未有生效。
由六七暴動至今,「煽動刊物罪」過半世紀在港鮮少出現。黎恩灝分析,因1991年香港立法局通過了《香港人權法案》,當中第16條訂明了「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以及「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 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他認為,煽動罪不符《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動用煽動罪或會被視作違憲,因此多年來沒有動用它。
近兩年情況大有不同,煽動刊物罪頻繁出現在大眾面前。除「羊村案」被告外,七名《蘋果日報》高層、兩名《立場新聞》高層等均因「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被控,兩間傳媒機構隨即宣布停運。此外,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因一項洗黑錢罪及一項分裂國家罪,被判囚3年7個月,而另一項洗黑錢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性刊物罪則存檔法庭。而一名女文員及一名學生亦因派發港獨傳單,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性刊物罪,分別被判囚13個半月及判入更生中心。
黎恩灝指出,國安法具有凌駕性,若與本地法律產生衝突,不能通過司法覆核挑戰。同時,法庭及香港政府亦沒有清楚指出,當基本法與國安法產生衝突時應如何處理,變相「給予政府很大的空間去用違反人權的法例,去達到其聲稱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自香港主權移交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舉行了五次會議,審議香港實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會議均表示《刑事罪行條例》對「煽動」及「叛國」的定義過寬,並建議港府修改法例令其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港府則回應指「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在將來展開有關的立法工作時,我們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
最近一次會議於2022年7月7日、8日及12日以視像舉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在會議指,港府近年更以「煽動罪」定罪各項無害的行為(Innocuous acts)——叫喊「光復香港」、出版兒童刊物、在法庭中鼓掌等,要求港府解釋上述行為如何危害國家安全,亦指港府無意收窄「煽動罪」的定義,要求港府檢討煽動案及煽動條例,交代相關法例如何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黎恩灝研究發現,英國在2009年就已經廢除了煽動罪,因為它是一個不合乎比例地侵害言論自由的罪名;而2022年,印度最高法院亦宣布將印度本地煽動罪暫緩執行,認為其違憲。他稱,香港近年卻再次動用這條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煽動罪,「讓國際社會看到,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能與國際標準接軌,亦更加難令他人相信香港可以維持其司法制度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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