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8.18集會案 高院駁回參與非法集結罪上訴

【on.cc東網專訊】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於去年11月底開庭後,於今早(14日)頒布裁決。上訴庭一致裁定就有關組織非法集結控罪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次項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則駁回上訴。上訴庭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眾上訴人有份組織該次非法集結,但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非法但確有參與。

刑期方面,由於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1項控罪被判罰,故變相獲得減刑。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被告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原本亦為被告的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提出上訴,且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提出刑期上訴。今早只有正因其他案件還押的李卓人與何俊仁,及獲判緩刑的李柱銘與吳靄儀有到庭。其中,吳靄儀表示要先與律師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再上訴。

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撰寫的判詞指,就組織非法集結的控罪方面,該次遊行是由民間人權陣線組織,眾上訴人均非民陣成員,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籌劃、安排或管理該次集結,甚或給予發起人任何指示。他們只是在遊行隊伍的前排位置並拿著標語,不足以證明他們是「組織者」,故裁定該罪上訴得直。至於參與的控罪,上訴庭認為眾上訴人明顯知悉該次遊行並未獲執法部門批准且屬非法集結但仍參與,故駁回該罪上訴。刑期方面,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參與的控罪之判刑並非過重,駁回4人上訴。

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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