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狀案 終院駁回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就《基本法》作出第六次釋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獲批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反對,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意味律政司就有關上訴終極敗訴。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昨表示,將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人大常委釋法,釐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形容今次案件影響深遠,提請釋法屬適當、必須做的決定。

李家超
李家超

黎智英被控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以及3間公司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違反《港區國安法》。律政司早前反對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上周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昨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有關申請。判詞指,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院時,才提出一個與原審非常不同的新觀點,指出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除特殊情形,應一律禁止讓海外大律師參與。

判詞指出,律政司提及《國安法》案件聘用外籍大律師可導致或達成「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律政司要防止任何人嘗試使用法律程序損害國家安全等爭議,於早前上訴程序並未被探討,同時缺乏證據支持,終審法院未能接納為批出上訴的理據。此外,律政司陳詞時亦未有提出,黎智英一案如何涉及國家秘密、海外大律師如何無法履行保密責任。

終審法院 記者
終審法院 記者

終院指律政司長提缺乏實質支持新觀點

終院指,相關觀點之前並無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認為律政司長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認為爭議應早在下級法庭提出、按事實基礎探討和妥善處理,而非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時,才提出缺乏實質支持的新觀點。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未曾於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便不應批出上訴許可。終院判詞又回應律政司提出的憂慮,指今次拒批上訴許可僅針對個別案件,不會構成先例、「判決會成為不良案例」並不成立。終院上訴委員會強調,法庭會根據《國安法》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李家超指釋法非針對海外律師國籍

《國安法》第65條指出,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李家超表示,將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釐清立法原意、目的,以及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能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他並指,現時無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遵從《國安法》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以及不受外國政府操控等。他強調,今次釋法只是針對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非國籍。黎智英的案件原本排期後日(12月1日)開審,李家超昨稱律政司將申請押後審理。

李家超重申,《國安法》被告仍可選擇在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作代表,即使未能聘用海外律師,亦符合《國安法》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被問到今次提請釋法是否「輸打贏要」時,李家超指國安委已舉行會議,審視理據後決定如律政司上訴許可被拒,便應建議釋法,形容這是適當、必須要做的決定。他強調尊重法庭最終判決,亦肯定律政司就今次案件向法庭據理力爭的工作,惟今次事件影響深遠,提請釋法是符合本港利益和憲制秩序,屬審慎和嚴肅決定。

中央要求港府提交履行《國安法》報告

終審法院昨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後,李家超於傍晚主動會見傳媒,交代中央政府日前向他發信,要求就特區履行《國安法》相關職責提交報告。李家超表示,已特此召開國安委會議,在梳理相關情況後會盡快按要求提交報告,包括提請釋法要求。他提到,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於海外發生,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並不容易,又指有外國和境外勢力敵視《國安法》、制裁香港和中國,以及公開向外國商界施壓等。

港澳辦其後發表聲明,充分肯定和堅決支持李家超提請釋法,又指本港法院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案件,違反《國安法》的立法精神、法理邏輯,與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活動的規定相悖。中聯辦亦發聲明支持李家超提請釋法,強調堅定維護國安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的底線。

原文刊登於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黎智英聘英御狀案-終院駁回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350177?utm_source=yahoorss&utm_medium=refer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