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23 條立法諮詢,政府倡保留煽動罪、擴闊涵蓋範圍(見另稿),又特別指煽動憎恨不一定涉及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本港須按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罪行元素」。近年 3 宗煽動案,法庭接納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暴意圖,最終裁定罪成。
正在上訴的「快必煽動案」,爭議點之一正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上訴庭最遲 4 月初將頒判決。「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而英國樞密院去年裁斷,煽暴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又引澳洲法改會報告,指毋須證煽暴意圖的看法「過時」。
《法庭線》向保安局查詢,擬定諮詢文件時有否考慮樞密院判詞、澳洲等國的法改會報告;若上訴庭在諮詢期後就「快必案」頒判決,局方會否參考。政府回覆指檢視過往研究資料、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香港近年實際情況等,惟未明確回答屆時會否參考。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煽動罪|近年有涉中共言論被裁罪成 政府今倡擴闊至涵國家根本制度及機關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諮詢文件:煽動憎恨不一定同時煽暴
未提普通法原則及外國例
政府諮詢文件指「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的行為,「雖然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續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綜觀整份諮詢文件,大部分建議新訂或整合的罪行,都有引用普通法相關原則,或以其他國家相關法律作為例子,惟少部分罪行則未有提及,例如煽動罪的相關段落,未提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亦未有引用外國法例、英國樞密院判決。
政府:檢視近年實際情況等制方案
未明確答會否參考「快必上訴案」判詞
政府發言人回覆《法庭線》時,重申諮詢文件的內容,指 23 條的立法研究工作包括檢視過往的研究資料、《國安法》及其他維護國安相關法律的內容、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我國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香港特區近年的實際情況等,從而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
發言人又指,現行及完善後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定下的標準。
發言人並指,立法公眾諮詢工作已經展開,歡迎公眾及不同界別人士提出意見,會儘快考慮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並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罪行的方案,包括擬訂罪行罰則,敲定立法建議及法例條文,然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於若上訴庭於諮詢期完結後,就「快必上訴案」頒下判決,政府在擬定條例草案時會否參考,發言人未有明確回答。
「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於諮詢期後頒判決
煽動罪的刑事審訊中,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社會動亂的意圖,是目前本港煽動案的重要爭議點。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在街站發表「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原審被裁定煽動罪成而判囚;他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中一個爭議點,是認為控方必須證明煽暴意圖,才能入罪。
高院上訴庭於 2023 年 7 月就該案聆訊後,押後至 9 個月內,亦即最遲將於今年 4 月頒布裁決,屆時政府就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至 2 月 28 日)或已完結。而截至本周四(15 日),據司法機構網頁,該案暫未有裁決日期。
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
立場案法官押後裁決
「快必案」是自 1997 年來,本港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一方在上訴聆訊後,於 2023 年 10 月向上訴庭呈交英國樞密院的最新判詞,該判詞裁斷普通法下的煽暴或動亂意圖(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disorder),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會否或如何採納樞密院判決,將會影響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
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立場新聞案」,控辯於 2023 年 11 月亦就樞密院判詞作補充陳詞,法官郭偉健形容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具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宣布押後待「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再作裁決。
部分已審結煽動案
控罪不涉煽惑暴力意圖
另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當中三分之一,控方在控罪中指控被告涉引起憎恨等,但沒指控他們具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曾雨璇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最終認罪或被裁定煽動罪成。
而有 3 宗煽動案,即「羊村繪本案」、「古思堯擬抬棺材示威案」及「旁聽師案」,被告不認罪,而辯方均爭議煽動定罪須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不過法官及裁判官接納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暴意圖,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英樞密院引澳洲法改會報告:
不考慮煽暴意圖的看法過時
至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詞,是關於千里達的司法覆核上訴案,5 名法官裁斷煽暴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裁決「有相當份量」、「大大削弱」本港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該判詞又引述數個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當中澳洲的法改會報告指,毋須證明煽暴或動亂元素,反映未有民主概念年代的「過時看法」;而紐西蘭的法改會指,民主社會理論上是由人民管治,「難以理解批評政府如何及為何應被視為犯罪」,建議廢除當地的煽動罪。
多個普通法國家廢除煽動罪
或修例加入暴力控罪元素
樞密院判詞提及,紐西蘭法改會於 2007 年的報告,為多個普通法地區煽動罪沿革「提供了有用的整合」。《法庭線》翻查該份報告,指澳洲在 2005 年選擇收緊其煽動罪至必須具「煽動武力或暴力」元素(unless it urges force or violence),並納入當地反恐法例。
該報告又指,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的法改會,均建議廢除煽動罪。紐西蘭國會於同年通過,廢除該國煽動罪。而翻查資料,英國於 2009 年廢除煽動誹謗罪;澳洲於 2010 年廢除《刑事法典》(Penal Code)中有關煽動罪的字眼,修訂為「促使暴力(urging violence)」罪。
2003 年條例草案
倡廢除煽動意圖
2003 年港府提出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時,條例草案文件亦建議廢除煽動意圖的條文,並新訂「煽動叛亂罪」,指明僅限於「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判囚終身),或煽惑進行暴亂(最高判囚終身)。
當年文件又指,參照普通法「確立已久」的煽惑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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