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稱無損集會自由 林定國指正常記者毋須擔心

23條立法|鄧炳強稱無損集會自由 林定國指正常記者毋須擔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接受傳媒訪問。

被問到立法後,國家安全得到更大保障,會否重批七一遊行。鄧炳強回應,對遊行集會的規管,是基於《公安條例》的考量,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是以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等考慮,有關自由在23條立法前後沒有分別。至於23條立法後,會否維持要求遊行人士掛頸繩作識別,鄧炳強表示,要求遊行人士佩戴識別標誌,屬《公安條例》考量,如遊行未能保證不危害公眾安全,便需施加條件。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文敏日前提到,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過往有關定罪的案例都是極端言論,如煽動獨立、破壞香港憲制秩序,遊客在小紅書表達不滿,不會被控告,因罪行只針對純粹挑動仇恨的行為。

至於外國傳媒會否觸及竊取國家機密及「境外干預」的罪行。林定國指出,「間諜活動」罪所指的勾結境外勢力,是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而危害國家安全,他很有信心所有記者都不會觸犯,因無人會刻意虛假陳述及意圖危害國安,強調正常新聞工作者不應擔心。

23條建議限制被羈押者見律師的權利,被問到如何平衡《基本法》有關對法律諮詢權利的保障時,林定國重申,延遲會見律師的權利要有客觀理由,例如嫌疑人以見律師為幌子通風報信,強調有關做法並非執法機關獨斷行事,當局會考慮由法庭扮演把關角色。

林定國又表示,「百分百」不同意外界質疑指,23條和國安法配合下,令香港被徹底大陸化。他解釋,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自行立法,用普通法草擬法例,管轄權亦在香港,香港法庭享有獨立裁判和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