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612穿光時上衣戴「FDNOL」黃口罩男子被控新煽動罪 無保釋覆核權需還押

被告諸啓邦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被告諸啓邦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警方國安處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第23條),控告一名在今年6月12日穿「光時」口號上衣,穿戴印有「FDNOL」黃色口罩的27歲無業男在港鐵石門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他今日(14日)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還押至8月7日再訊。《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稱被告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問需否保留8天覆核,及後稱「記得係無咗?」。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意圖罪最高判監7年,每8日可提覆核保釋的做法不適用於國安案件。

蘇惠德一度指被告有權申覆核 及後稱「記得係無咗?」

被告諸啓邦(27歲)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今年6月12日在香港,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控方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檢查被告的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其間反對被告擔保。蘇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保釋,下令被告還押至8月7日。蘇官期間一度稱,被告有權向高院申請保釋覆核,問需否保留8天覆核,辯方指有關法例似乎沒有保釋覆核程序。蘇官再問「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控方答「記得係無咗」。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原文刊登於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23條-612穿光時上衣戴-fdnol-黃口罩男子被控新煽動罪-無保釋覆核權需還押/461311?utm_source=yahoorss&utm_medium=refer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