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陳文敏《明報》撰文 指假釋安排或違追溯效力原則 懲教深夜發稿譴責|Yahoo

陳文敏昨日(24 日)在《明報》撰文,爭議 23 條立法當中的假釋規定。(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陳文敏昨日(24 日)在《明報》撰文,爭議 23 條立法當中的假釋規定。(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Yahoo 新聞報道】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24 日)在《明報》撰文,指 23 條立法修改了假釋規定,若懲教署長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有可能違反追溯效力原則。懲教署昨晚深夜 11 時發稿, 譴責陳文敏作出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

陳文敏:追溯效力原則受《人權法案》保障

陳文敏的文章以「追溯效力」為題,指在文明社會刑事罪行一般不會有追溯效力,一名被告在昨天所觸犯的罪行,不會因為法律在今天加重了刑罰而被判更重,這原則受到《人權法案》的保障。然而他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早前修改了假釋的規定,對觸犯危害國家安全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

陳文敏指該規定有兩個爭議的地方。第一,若被告觸犯的控罪並非《國安法》而是《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等,規定是否適用。他指若兩者界線模糊,會令人難以適從,「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他亦指,法院在判刑時應當已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及獲假釋的可能,「當判刑後獲假釋的條件被修改,讓懲教署長重新考慮法院已考慮的因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那拒絕的理由便只能是懲罰性,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懲教署:從沒必然獲提早釋放的權利

懲教署深夜發稿反駁,指文章中提到的兩個所謂「爭議」地方與事實不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 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不存在文中所述「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此外案例確立的原則是法院在判刑時不得考慮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據法例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

懲教署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在囚人士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而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署方指,有關評論透過不實觀點,引導讀者誤以為一名在囚人士若根據法例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懲教署就此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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