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元「利是」賄上司求編配心儀崗位 公屋前保安判囚8周

【on.cc東網專訊】一名公共屋邨前女保安員涉嫌以4,000港元「利是」行賄上司,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被廉署起訴。她早前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今(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星期。裁判官指,雖然涉案金額不高,但情節嚴重,判即時監禁是恰當刑罰。

48歲被告梁金蘭,是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員,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辯方力陳被告有悔意,冀法庭判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指,被告兩次用錢賄賂上司,情節嚴重,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量刑整體性,判被告即時監禁8星期。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被告在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向對方提供兩封「利是」共4,000港元,以獲安排在樂富邨「座頭」工作。

案件編號:KCCC30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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