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5年間強姦、非禮繼孫女判囚13年 控方:親屬要求事主寫信稱原諒被告

七旬翁5年間強姦、非禮繼孫女判囚13年 控方:親屬要求事主寫信稱原諒被告

七旬翁被指於 2012 至 2016 年間,在家中兩度強姦及三度非禮繼孫女,女童首次被侵犯時年僅 6 歲。老翁否認強姦、非禮等 5 罪,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早前以大比數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暫委法官胡雅文周四(14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13 年。

控方庭上透露,在被告定罪後,其妻子的姐妹曾相約事主 X 一同用膳,並著 X 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表示已原諒被告。控方斥此舉無疑於在 X 的傷口上撒鹽,強調律政司及警方會嚴肅處理此等不當行為。法官判刑時批評,被告違反誠信,利用其祖父身分,為滿足個人性欲犯案。X 事後受到心理創傷,母親同因未能保護女兒感內疚,可見事件對家庭的影響。

控方:被告妻子的姐妹著事主撰求情信

控方引述事主 X 的報告指,在被告定罪後不久,被告妻子的姐妹曾相約從未見面的 X 一同用膳,並叫 X 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表示已原諒被告。X 拒絕要求,獲母親及繼父支持。控方斥此舉無疑於在 X 的傷口上撒鹽,強調律政司及警方會嚴肅處理此等不當行為。法官指對於發生此事感相當震驚,但明白此事與被告無關。

辯方:被告重犯機會偏低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屆 70,過去一直努力工作,沒有案底,獲家人支持。報告顯示其重犯機會偏低,亦明白將面對一段長時間監禁,餘生大部分時間會於監獄內渡過。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孌童癖,但對女性有扭曲的性觀念,對女性有敵意,仍指事主誣衊他。他不滿兒子迎聚 X 的母親,沒有視 X 為家人,然而 X 的兩名胞妹,即被告的親孫女則受到疼愛。

官:被告違反誠信 為滿足個人性欲犯案

法官又引述報告指,X 案發時年幼,因本案有創傷後壓力症,對其生活各方面均造成影響。她多年內沒向人透露受性侵,只因擔心被母親及繼父拋棄,擔心會令家庭分裂,亦不忍母親受苦。X 即使在家庭中感覺自己是外人,仍用自己方法保護兩名胞妹。X 甚至會自責,認為自己不存在,家庭會更開心。報告指 X 曾有自殺念頭,不信任他人,更認為人生已遭被告破壞,令她變成另一個人,相信其康復之路漫長。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 50 歲,被告明顯違反誠信,利用祖父身分,為滿足個人性欲犯案。而 X 年幼易受傷,難以保護自己。被告又以 X 母親威脅 X 就範,要求 X 不可把事件告訴其他人。法官指,本案涉及 5 次性侵事件,屬加刑因素。X 事後亦受到心理創傷,其母親同因未能保護女兒而內疚,可見事件對家庭有影響。法官同時考慮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沒證據指他曾採取安全措施,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

法官就兩項強姦罪分別以監禁 12 年作量刑起點,餘下 3 項非禮罪分別以 2 年半及 3 年半作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減刑理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5 罪共判囚 13 年。

陪審團大比數裁 5 罪成

被告 S.H.S(現年 70 歲,報稱裝修工)被控 2 項強姦罪及 3 項猥褻侵犯罪,被控於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觀塘某單位兩度強姦 6 至 10 歲的 X,及三度非禮 X。7 人陪審團以 6 比 1 大比數裁定 2 項強姦罪成,5 比 2 大比數裁定 3 項非禮罪成。

控方案情指,事主 X 案發期間為 6 至 10 歲,現年 17 歲。X 在母親離婚後,兩人搬往與繼父及被告同居。被告偶爾與 X 獨處,有次 X 洗澡後,以毛巾包裹身體,被告脫去毛巾不斷強吻及觸摸她,又試過觸摸其私處,以及伸手指入 X 肛門。

案情續指,被告要求 X 躺下,他褪去褲子以下體磨擦,並插入其私處。X 感劇痛及驚恐,一度叫喊,被告著她忍耐。

HCCC8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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